北京为防泄露隐私规定快递单需定期集中销毁

作者:张璐 来源:北京晨报
2013-02-22 09:23:24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市快递服务监管信息平台,加强对快递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并纳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向社会公布。

对于快递纠纷,快递企业应妥善处理用户对服务质量提出的异议。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

记者查询去年5月1日起实施的快递服务系列国家标准了解到,国内快递运单的实物保存期限,应满足快递纠纷及赔偿处理的需要,宜不少于1年,相应的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应少于2年。国际快递、港澳台快递运单的实物保存期限不应少于6个月。一家知名快递企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运单实物定期应送往指定印刷厂,打成纸浆,避免用户信息泄露。

快件不验视不予收寄

草案要求,快递企业在收寄信件以外的快件时,应当按照规定当场验视内件,并加盖验视戳记。未加盖收寄验视戳记的,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用户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

本市行政区域内举行重大活动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情况时,快递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对快件集中安检。

需提供电话查件服务

目前,一些大量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没有取得快递许可,安全问题和犯罪行为实际上处于潜伏、未知状态。对此,草案从生产场地、服务网点、职业资格、运递能力等方面细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比如,快递企业需能够提供寄递快件的电话查询服务,具备快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另外,快递企业要向邮政部门备案,未备案的将被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晨报记者 张璐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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