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机关节后上班现缺岗现象 曝治庸治懒未到位

作者:赵丽 来源:法制日报
2013-02-18 09:00:24

在北京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学教授姜明安看来,机关缺岗事件背后不但反映出个别公务员缺乏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同时折射出公务员法制观念淡薄,“缺岗以及迟到早退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务员法以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在公务员法的第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关于公务员纪律的表述中,明确规定不得缺岗等。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缺岗行为是应‘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的”。

“之所以出现这种懒散、缺岗现象,是因为监察机关在整顿不正之风过程中,缺乏严格的处分标准而选择性地执法,并且掩盖整体上存在的问题。”乔新生认为,假期过后国家机关出现的迟到早退现象,从表面上来看,是一个工作态度和工作效率的问题,但本质上则是一个工作绩效考核的问题,“如果机关人浮于事,上班与不上班一个样,那么,国家工作人员就会形成一种拖沓作风。反过来,如果工作绩效明确,整顿国家机关不正之风就会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

对此,乔新生建议,国务院应尽快组成公务员改革委员会,组织法律专家、行政管理专家起草公务员行为技术性规范,进一步明确各个岗位公务员的职责,进一步确定公务员服务的时间。如果公务员擅离职守,违反劳动纪律,必须承担行政责任。“如果公务员改革委员会认为一些国家公务员岗位的存在没有必要,则应尽快提请国务院有关部门取消岗位,从而提高工作效率。现在我国各个行业都有自己的国家标准或者技术性规范,公务员也应该尽快制定技术性规范。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责权利分明;也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家机关人浮于事的现象”。

“应尽快完善公务员考勤制度,并建立公开透明制度。可以根据运作良好的考勤制度,将缺岗或迟到早退人员的名单定期在地方政府网站刊登,以作警示之效。”姜明安建议,还应加强监督以及问责制度,“监督包括上级领导、监察机关、人大以及舆论监督四个方面,问责制则是国家已经明确的公务员处分的六大种类。对于缺岗以及迟到早退的行为,一定要根据法律法规进行问责”。(记者赵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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