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刑讯逼供供词不得作为逮捕起诉依据

来源:法制日报
2012-12-02 15: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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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可以申请调取无罪罪轻证据

修改后的规则更加突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

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一项重要制度。修改后的规则将有关辩护与代理的内容单独作为一章,并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的规定,增加了诸多保障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以及保障辩护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条文,包括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权、辩护律师会见权、辩护人阅卷权、辩护律师申请检察机关调取无罪、罪轻证据的权利、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权等。

为了有效防止刑讯逼供,新刑诉法明确宣示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原则,并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而检察机关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规则对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操作程序作了规定,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中其他“非法方法”作了界定。其他非法方法是指违法程度和对当事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

同时,规则还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效力。关于言词证据,被排除的非法言词证据不得作为报请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以及提起公诉的依据;关于物证、书证,对于经侦查机关补正或者能够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的依据。侦查机关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重申不得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通过连续传唤、拘传变相延长传唤、拘传时间的现象。新刑诉法对传唤、拘传时间作了适当延长,同时规定“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为从制度上落实刑诉法这一规定,规则明确,两次传唤、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实践中,嫌疑人被逮捕后“一押到底”的情况成为常态,羁押期限往往等同于办案机关的办案期限。新刑诉法增设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规则对具体的操作程序作了规定,明确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规则还列举了可以提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的情形,包括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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