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岁贪腐”现象的三大犯罪特点、心理、原因

来源:北京晚报
2011-04-11 19:37:34

三大犯罪心理

环境影响 从众心理

除了上述作案特点之外,检察官还调研发现这些青年干部犯罪的心理共性。近年来,一些权力部门的少数青年干部,尤其是掌管一定权力的单位和部门的负责人,主观认为收受“红包”、“礼金”是一种“社会现象”,不算什么问题。

北京某医院矫形骨科需要购进人工关节,几家供货商争先供货,提出给予回扣。矫形骨科的主治医师黄某认为厂家既然主动送钱,就当是给大家谋福利了,共计收受37万余元,按照手术中的作用分给了同事。黄某直接参与回扣款的收取和发放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

他在自我认识中写道:“由于学习不够,在行业大环境的影响下,没有正确规范自己的行为,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不正当的收入。”

生怕吃亏 贪图虚荣

有些年轻干部虽然有比较好的工作,经济条件也不差,但仍无法和社会上的大款相比。这种心理失衡让他们萌发了不捞白不捞的错误想法。与过去职务犯罪中很多人被“拉下水”不同,很多年轻干部更为积极主动,甚至是千方百计寻找机会获取非法利益。前文中提到的冒领工资贪污的高某,在供述中写道:“因为心理上的不平衡,一时糊涂,拿了不该拿的钱。其实我通过正常途径也可以挣到这些钱。”

“按劳取酬” 钱权互易

一些青年干部,为别人办了事、帮了忙,也希望“按劳取酬”,甚至认为“用我的权换你的钱,天经地义”。被告人马某在药监局药品注册司工作期间,利用负责编排批准文号及报送审批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吉林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顺利换发药品批准文号提供便利。为此收受3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