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岁贪腐”现象的三大犯罪特点、心理、原因

来源:北京晚报
2011-04-11 19:37:34

“35岁贪腐”悄然出现

“35岁贪腐”现象的三大犯罪特点、心理、原因

宋溪 插图

在早年披露的腐败案件中,出现较多的是临近退休时疯狂敛财的“59岁现象”。但西城检察院日前披露的一份调研却显示,贪污犯罪“35岁现象”悄然登场。

西城检察院反贪局自2005年至2010年这六年间,受理35岁以下职务犯罪案件18件共22人,占立案总数139件的12.9%。贪腐年轻化问题不容忽视。

三大犯罪特点

小官大贪

职位不高犯大案占83%

涉案人员大多刚刚成为部门的领导。22人中没有一个局级以上的干部,只有一个处级干部,其余都是处级以下干部。而且国有企事业的青年干部是职务犯罪的高发区域。22人中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有12人。

别看这些涉案人员并非位高权重,但涉案金额在百万元以上的特大案件就有7件8人;大案有8件10人。大案、特大案占了总数的83%。而且主要集中在贪污、受贿这两个罪名上。

2006年西城检察院办理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办事员节鹏贪污案。节鹏负责经办本单位1.5亿元国债托管到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复兴东路营业部,他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截留收入不入账的手段,多次将该营业部向其单位支付的高息款共计900余万元据为己有,导致单位1.5亿元国债被质押,迄今尚有近500万元国债利息无法收回。节鹏最终被判处死刑,年纪轻轻就断送了生命。

人小胆大

一次性“大手笔”受贿

虽然这些小官年龄不大,贪污受贿的胆子却不小。在中化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业务部副经理高某受贿案中,高某利用负责中船龙穴造船基地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工作的便利条件,向与其相识的投标关系人朱某泄露招投计划、评标专家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单位的投标文件等信息。此外,高某还在帮助朱某修改投标文件促使该单位中标后,收受朱某多次给予的好处费共计225万元,第一次就收了200万元。

看守所民警张某利用职务之便,以为被羁押人员办理取保候审和减轻处罚为由,就先后公然向多名被羁押人员及其家属索要28万余元,及“芙蓉王”牌香烟30条。而事实上,他根本没有做任何承诺的事宜,最后获刑11年。

高技能高智商

犯罪手段既复杂又简单

这22人中,本科以上学历的有16人。犯罪手段可谓既复杂又简单。

复杂是指在作案之初,他们就用种种手段掩饰罪行,包括做假账、开具假发票、借条等,以便在案发时为自己寻找借口,给侦查设置障碍。作案手段充分显示出高技能、高智商。

如某省政府办公室出纳赵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修改银行凭证、提现等手段,侵吞公款49万余元。赵某的手段十分高明,他做记账凭证时,一开始的数据是对的,会计审核通过后,要把这些记账凭证装订起来,赵某就利用这个很短的时间差,把电脑软件中的数据更改了。因为电脑是联网的,等会计装订完记账凭证再点击确认审核通过时,数据已经变成了赵某修改的。用此手段,赵某数次将单位公款装进自己的腰包。

说简单是指他们的作案手段具有典型性和普遍性。贪污罪的行为人主要是采取虚报冒领、销毁收据、收款不入账等手段,受贿罪行为人多以明借暗要、收受回扣、利用权力索取收受款物等手段。如,高某在任中国轻工建设工程总公司第二工程公司某项目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编造虚假的临时工劳动合同、冒领临时工工资的手段,贪污公款人民币11万余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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