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缓解交通拥堵建议”出炉:部分区域实施拥堵费

作者:汪红 来源:法制晚报
2014-12-08 16:18:12

  老城区适当设交通静化区

  周珂教授认为,北京城里有些名人故居、特色胡同都处于被保护状态,应在老城区推广绿色交通系统,控制机动车进入该区域的类型与数量。

  很多国家和地区都设有“交通静化区”,它是指私家车不宜开入或停放的地区,但涉及公共利益的公交车、急救车、市政车辆等可以进入。

  国内有些地方设有静化区,如鼓浪屿岛上就不让开车、北京的前门步行街等,都是在宣传一种理念:自觉减少私家车,采用绿色出行方式,具有示范意义。

  一些交通拥堵的老胡同等不适宜再停车的地方,可设为交通静化区,禁止私家车停放或者可在某个时段禁止私车进入。但应让公众有个接受过程,可采用自治规约的方法,由本地区居民表决,以满足绝大多数人的需要。

  而像医院、学校周边、重要国家机关等地则应采取强制性措施。

  当然,政府要提供相应的保障,如在周边设立停车场;有些国家机关下班后,可改为临时停车区域等。

  私车进入公交车道应受处罚

  孙佑海强调,未来要在法律、投资、财税、规划、建设和管理及服务等各个环节为公共交通提供优先条件,大幅度提升公共交通的出行比例。

  要加快研究城市公共交通立法,明确公共交通的道路只有公共交通工具可以使用,其他私人交通工具不应到上面行驶,如果侵犯路权应受到相应处罚。

  周珂教授提出,应制定《公共交通安全条例》和《公共交通促进条例》,将公共交通建设法制化。《公共交通安全条例》立法保障公共交通优先;《公共交通促进法》应明确政府有推进公交优先的责任,解决公交优先面临的困境。

  如过去公共交通完全靠政府财政,后劲不足,今后可通过社会融资、上市等渠道,保证其能有利润,可持续发展,政府的财政补贴在适度范围内。

  实施“购车自备车位”制度

  专家组提出,应完善停车制度。可制定《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停车规划、社会资本参与、居住停车位建设补助、占道停车特许经营、停车自治管理等内容。

  2012年,上海市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停车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中明确了“购车自备车位”理念,居民购买自用车辆,应自备路外车位。

  2013年8月,北京市政协就已提出,建议小汽车调控由单一的“控制增量”向“增量、存量双控制”转变,即通过建立存量小汽车退出机制,制定征收小汽车首次注册费政策,以及逐步实现“停车入位”,将合法停车位作为购买小汽车的基本前提等方法,提高小汽车保有门槛,降低增长速度。

  凭“停车泊位证”购车的措施,1998年至2001年曾在北京实施过,但受拉动经济的压力影响,同时执行中没有严格依法依规,最终无奈取消。

  部分区域实施拥堵费

  课题组提出,按《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交通发展建设规划》,北京市将出台拥堵收费管理政策及相应配套措施,并重点建设交通拥堵收费管理系统、拥堵收费监测评价系统等。

  道路拥堵费是指对行驶于拥挤道路或高峰路段的车辆征收额外费用,国外称为拥挤通行费,其目的是利用价格机制,引导交通需求,抑制交通出行产生,缓解交通拥堵。

  2015年前后,北京的机动车数量将达到饱和状态,届时轨道交通里程将达700公里,2020年达到1000公里,如果以轨道交通为主的便利公共交通体系形成,收取拥堵费的时机就成熟了。

  “新加坡和伦敦等城市成功实例表明,道路拥挤收费是一种有效的交通需求管理政策和措施。”周珂教授说,“但这种办法在北京的实际运用尚需进行大量论证和探索,最为关键的是合理确定拥挤收费标准体系,包括确定收费对象、收费费率、收费区域、收费时间和收费方式等。”

  ●德国弗莱堡建立了德国最成功的绿色交通系统:步行-自行车-有轨电车。老城几乎皆为步行区,城市中心内有轨电车、自行车和步行者共享街道。

  ●英国伦敦伦敦于2003年2月开始征收拥堵费,收费区域为内环线内共113条道路、8座桥梁,标准是每辆车每天进入收费区一次性缴纳5英镑,2012年涨到10英镑。公交车、出租车、紧急救援车、消防车、残疾人士和领取社会保障金人员驾驶的车辆免费。

  征收拥堵费每年给政府增加1.5亿英镑收入,被用来改善公共交通设施。

  ●美国极为重视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许多州相继通过了有关电动自行车的安全立法。

  ●日本严格控制公车,东京有1万多名公务员,但公务车仅10辆左右。大力发展轨道交通,东京市民出行,轨道交通占到86%。

  ●新加坡新加坡是世界上首个收取交通拥堵费的城市,1975年开征,针对在出行高峰区间(7:30一10:00;12:00-14:00)内出行的车辆,通过公路电子收费系统不停车收费。

  政府每月公开招标发售一定数量的小汽车驾驶执照,有效期为10年,价格高达10.5万新元,当局对周一至周五进入市中心区的汽车征税。

  本版文/本报记者 汪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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