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7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与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联合发布《关于开展集中清理建筑物天际线专项行动的通知》。
《通知》称,即日起,将全面清理不符合《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京管发〔2017〕140号)要求的建筑物屋顶、墙体上的广告牌匾,即:超过建筑物屋顶高度和墙体边缘的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垂直于建筑物墙体的户外广告、牌匾标识,附着于建筑物墙体的违规户外广告,“一店多招”、异地设置的牌匾标识,“店内店”在建筑物外墙体设置的牌匾标识,其他违反规范要求的牌匾标识。
《通知》并称,所有新设置的牌匾标识均应符合《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京管发〔2017〕140号)要求。清理过程中,屋顶其他违法建设、违规残破设置物要同步拆除,保证市容整洁。
《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京管发〔2017〕140号)是对2007版进行修改后,于今年9月30日发布的,对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建筑物的名称牌匾标识和机动车车身标识等都进行了规范。新规范由原规范共四章二十二条修改为共四章二十四条。
新设置规范对全市现有牌匾标识设置布局做了重大调整,新的设置布局突出了“重心下移、减量化、缩小化、精细化”设置理念。在明确规定建筑物屋顶禁设各类牌匾标识前提下,只允许部分建筑物墙体上保留一处建筑物名称,其他各类牌匾标识要全部下移到底层,彻底改变了原有的牌匾标识全覆盖布局,净化了城市空间。同时,在底层设置条件方面,结合不同建筑物风格、建筑结构等特点,本着“减量化、缩小化、精细化”原则,相应规定了一些限制性条件。
其中,“建筑物顶部、裙楼顶部、骑楼立柱;在墙体上设置突出式、动态式牌匾标识的;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消防设施、通信设施正常使用,或者妨碍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及行人通行的;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影响居民通风、采光、造成光污染,影响生活、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合法使用的;遮挡建筑物玻璃幕墙或采光玻璃的;大面积使用高光合金材料”等10种属于禁止设置牌匾标识情形。
以下为《通知》全文: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开展集中清理建筑物天际线专项行动的通告
为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提升城市品质,打造视觉清朗的城市天际线,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京管发〔2017〕140号)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等法律法规规范要求,自2017年第四季度开始,我市开展集中清理建筑物天际线专项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全面清理不符合《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京管发〔2017〕140号)要求的建筑物屋顶、墙体上的广告牌匾,即:超过建筑物屋顶高度和墙体边缘的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垂直于建筑物墙体的户外广告、牌匾标识,附着于建筑物墙体的违规户外广告,“一店多招”、异地设置的牌匾标识,“店内店”在建筑物外墙体设置的牌匾标识,其他违反规范要求的牌匾标识。
二、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新设置的牌匾标识均应符合《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京管发〔2017〕140号)要求。清理后确需重新设置牌匾标识的,须由产权单位向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重新设置需求,经相关部门联审通过后方可实施,重点大街、重点地区须经市、区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联审和专家评审确定后方可实施。
三、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京部队、驻京机构、国有企业要带头自拆,若没拆除能力,可向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帮助。凡未按照所在辖区规定的时限自行拆除的,各区组织联合执法拆除,拆除费用由建筑物产权单位承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纳入企业信用、个人诚信系统。
四、清理过程中,屋顶其他违法建设、违规残破设置物要同步拆除,保证市容整洁。
五、公安部门对暴力抗法、恐吓威胁、打击报复等涉黑、涉恶人员依法从严从重处理。纪检监察部门对打招呼、充当“保护伞”等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或举报违反《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京管发〔2017〕140号)要求的建筑物屋顶、墙体上的广告牌匾(城管热线96310,首都环境建设热线1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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