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潜规则”中的“商机”:违规办工伤补偿捞好处

来源:中国青年网
2017-11-22 08:47:57

违规办理工伤补偿金

王金明原是神华宁煤集团梅花井煤矿安全员。2011年,王金明找到王琪,请求王琪通过其红石湾煤矿人力资源科科长的职务便利,帮助外矿受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补偿金。

多次请求无果,2013年,在王金明的再三请求下,王琪利用自身职务便利,通过王金明介绍,为多名受工伤矿工办理了工伤补偿金,并得到千元好处费。

经灵武市检察院查明,2013年至2015年期间,二人以该方式通过红石湾煤矿为梅花井煤矿、枣泉煤矿、红柳煤矿等31名受伤职工申报工伤补偿。在工伤补偿发放后,王金明在王琪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占有59万余元工伤补偿款。王金明还在剩余工伤补偿款中扣除事先与受伤职工约定的好处费,再将补偿款交给受伤职工。

经查明,王金明共向受工伤职工索要好处费111万余元,并按照约定分给王琪5.5万元。

违规为他人办理工伤补偿金的不止王金明、王琪二人。

薛晓敬是原神华宁夏煤业集团灵新煤矿人力资源科科员,2010年开始,薛晓敬便利用人力资源科科员的职务便利,自己联系或经人介绍,违规帮助矿工办理工伤补偿款,并收取一定的好处费。

经灵武市检察院反贪局查明,2010年至2016年期间,薛晓敬总共违规为36名受工伤矿工办理工伤补偿款,收受好处费49万余元。

2016年,神华宁煤纪委查出薛晓敬、王金明、王琪三人涉嫌违规办理工伤补偿金,向职工索要好处费,便向银川市公安局宁东分局报案。

接到报案后,宁东分局认定该案涉及职务犯罪,便将线索移送灵武市检察院。因涉案职工数量多、案情复杂,灵武市检察院成立办案小组,分批找到所有办理过工伤补偿金的职工,花费一个月时间,做了近百份笔录,查明了三人收受他人好处费违规办理工伤补偿金的事实,以及王金明涉嫌占有工伤补偿金的事实。

2016年12月23日,灵武市检察院对王琪、王金明、薛晓敬三人向灵武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7年7月13日,灵武市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薛晓敬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4年。同年9月18日,灵武市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金明有期徒刑11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非国家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总和刑期18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被告人王琪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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