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科考活动不能“抬腿就走”——解读《北极考察活动行政许可管理规定》
第二看台
从现在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家财政经费在北极某些区域开展考察活动,将需要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这一规定来自国家海洋局近日印发的《北极考察活动行政许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国家海洋局副局长林山青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规定》本身是一部规范性文件,就其适用范围而言,有行使“域外治权”之处,但《规定》在适用范围上明确是“属人管辖”,即只对我国公民、法人和组织有效,符合国际法和立法原理。
此外,《规定》仅对考察活动加以规范,不影响北极国家对于其管辖区域的主权、管理权等相关权益,并且明确规定我国北极考察活动涉及到在其他国家管辖范围内进行的,应当遵守该国的规定。
避免北极考察的无序化
近年来,随着北极在战略、经济、科研等方面的重要性逐渐凸显,北极考察活动的组织与活动方式日趋社会化,参与人员数量日益增多,人员构成也更加多样化。除了科学考察,还出现探险、旅游、文化、科普等多种形式的活动。
在实践中,有活动者擅自进入北极科考站区,特别是科学研究区,违反当地管理机构的管理规范,触碰、干扰科研设备,对北极科学考察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国家海洋局极地考察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认为,国家依法出台相关管理制度,明确相关程序和有关责任与义务,既能维护北极考察活动的正常秩序,也有利于我国北极考察的健康与可持续发展。
《规定》主要设置了三项主要制度:许可制度、环评制度、监督制度。
有关许可制度,《规定》针对国家统一组织的北极考察活动、在《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适用区域的重大考察活动、在北极的公海及其深海海底区域和上空进行的北极考察活动、有关选址及其他对国家组织的北极考察活动产生直接影响的活动进行管理。
对北极环境的保护是北极考察活动的重要方面,也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规定》明确,在提交北极开展考察活动的申请中,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估文件,对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预先评估。
《规定》设置了监督制度,对许可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对考察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对未取得行政许可开展《规定》所列考察活动的,国家海洋局可不予批准其再次开展北极考察活动;情节严重的,通报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申请者隐瞒情况或虚报材料,国家海洋局将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所有考察活动都需申报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参加北极的考察单位包括教育部、国土资源部、中科院、中国气象局和国家海洋局等系统的各高校和科研院所,在黄河站主要开展了空间物理、冰川、生态环境变化监测工作,在北冰洋主要开展了海洋环流、海冰和生态系统变化监测和海洋地质、地球物理调查。
《规定》的出台,在从事或者参与过北极考察活动的科研人员群体中引起不小的反响。多数科研人员表示,将按规定进行北极考察的申报工作,但也有少数科研人员对此存在误解,认为只要自己的课题经费不是来源于国际海洋局就无需申报。
国家海洋局极地考察办公室上述人士表示,《规定》依据国务院412号令制定,有明确授权和管理范围,因而具有强制性和普适性,不存在区别对待,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一经查实,将按规定严肃处理。
上述人士特别强调说,随着考察主体的多样化发展,仅对国家考察队进行管理已无法实现对整个北极考察资源的优化配置,难以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现象。因此,亟须通过统一的规范对北极考察资源进行统筹协调,最大程度实现考察资源的节约和高效利用,避免多头重复,浪费国家公共资源。
《规定》的出台为我国北极考察活动搭建了一个制度化平台,根本目的是为促进北极考察活动有序、规范、可持续发展。一方面可促进考察者遵守当地的各项管理规定,保护北极环境,维护合法权益,减少责任风险,预防违反相关国际、国内法的活动出现;另一方面也是督促北极考察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保障条件和应急预案,确保考察人员、财产等的安全保障,避免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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