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公安厅对37亿国家赔偿案赔偿6.79亿 申请人申请复议

作者:孙莹 来源:新华网
2017-09-08 09: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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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备受关注的袁诚家、谢艳敏向辽宁省公安厅申请国家赔偿37.3亿元案又有新进展。今天中午(7日),代理律师告诉中国之声记者,8月18日他们在辽宁省公安厅收到了国家赔偿决定书,经过对申请事项逐条核查,辽宁省公安厅决定对袁诚家、谢艳敏总共赔偿6.79亿元,还对相关冻结的资金、茅台酒等作出了解除冻结、返还、及赔偿的处理。

2014年1月24日,有20亿身价的企业家、先后担任过本溪市政协委员和鞍山市人大代表袁诚家,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6项罪名,被营口中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他的妻子谢艳敏也获刑3年5个月。法院还判决追缴、没收该组织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包括20多家企业,企业账户内的存款和企业车辆30台。2015年11月24日,辽宁高院终审维持袁诚家等人的量刑,同时判决对袁诚家被查扣的部分财产予以返还。今年5月,袁诚家和谢艳敏依据法院判决向辽宁省公安厅申请国家赔偿37.3亿元。在辽宁省公安厅决定赔偿6.79亿后,申请人向公安部申请复议。

袁诚家的代理律师王殿学向记者出示的辽宁省公安厅国家赔偿决定书落款日期是2017年8月11日,案号是辽公赔决字(2017)001号。“我们是8月18日在辽宁省公安厅收到的国家赔偿决定书,辽宁省公安厅对我们提出的国家赔偿事项逐条进行了核实,关于扣押、冻结的本金部分只有十几万元对不上账,其他的都是相符的。核实以后,决定赔偿袁诚家谢燕敏总共6.79亿元,解除冻结3100多万元,并且返还243箱茅台酒,一些不能返还的茅台酒折价赔偿70多万元。”

袁诚家申请赔偿的37.3亿元中,有26亿元是辽宁省公安厅处置的十多家企业,及其于2010年11月至2017年5月期间正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这部分辽宁省公安厅认为,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只查封了袁诚家、谢艳敏及其子在相关企业中的股权、并未限制、也未参与相关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同时,相关企业被转让及退股的决定,均系袁诚家本人主动提出,且由其本人自主实施的民事行为,公安机关不存在违法处置企业情形,因此赔偿请求人申请返还16家企业经营收益的赔偿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王殿学介绍,辽宁省公安厅认为袁诚家在公安厅侦查期间,转让的企业有效。

关于申请返还财产利息的计算时间,存在分歧。王殿学表示,“公安厅是在辽宁省高院二审判决以后计算的,即2015年年底开始计算的,我们认为应该是从扣押的时间,也就是从2010的年底去计算。”

袁诚家还申请赔偿辽宁省公安厅在侦查阶段查封、扣押、冻结的袁诚家整个家庭的手表、金条、书画、工艺品、玉摆件、茅台酒等物品。王殿学说,“判决书认定比较模糊的,并且没有在没收清单的财产,我们认为应当返还,而公安厅认为这些也属于没收的财产,没有返还。”

另一位代理律师张雪峰表示,已经依据袁诚家和谢艳敏的授权,向公安部提出复议。“经过袁诚家谢燕敏的再次授权,9月5日,我们已经将复议申请书以邮寄方式递送给公安部法制局行政复议办公室,经过查询快递单号,公安部已由9月6日签收。”

说道申请复议的理由,张雪峰表示,“赔偿义务机关所提到的部分证据未经我们核实不能确认赔偿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是否具有证据效力,第二,在我们8月18日收到辽宁省公安厅国家赔偿决定书的8月5日,谢燕敏再次被辽宁警方刑事拘留,辽宁省公安厅之前返还谢燕敏袁诚家个人合法财产现在又被辽宁警方冻结,第三,只有向公安部复议,才能离开辽宁省的司法机关,才能让更高层的司法机关在公平、公正、客观的基础上作出公正的结论。”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发布,紧接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陆续发布意见,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如果真正的按程序处理,无论是侦查阶段、起诉阶段还是一审阶段,财产只是强制措施,它的所有权并没有变,仍然是人家的,只有到终审判决,确定了哪一部分是违法的,哪一部分是该罚没的,哪一部分是合法的,财产要都在时候,该罚没的罚没,该还给人家的还给人家。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分析,今后,任何政法办案机关,绝不能从收缴、扣押、冻结的财产获得任何经济上的利益。规范它,使得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牢固树立对涉案财物处置依法依规,有助于遏制这种侵权的现象,也更有利于保护涉案人的财产权利。(记者 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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