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17-08-25 17:14:20
分享

8月25日,银川市召开有关新闻发布会,颁布《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宣布该《条例》自9月1日起正式实施。银川市委宣传部、政法委、市人大常委会等有关工作委员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出席会议;银川市规划局、公安局等有关负责人分别就《条例》的准备情况进行了介绍。

据悉,原《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是2006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部地方性法规,实施十年来,对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近年来随着银川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车数量急剧增长,停车供需矛盾日趋凸显,“停车难”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为有效解决“停车难”的问题,银川市人大常委会把修订该条例作为今年立法计划的一项重要内容,最终通过对此讨论和审查,批准通过了这部地方性法规。

《条例》共七章四十八条,针对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从增加停车场数量、提高停车场利用率、规划配建标准等方面增加了内容,提出了措施。《条例》根据银川市实际情况,增加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的内容。为了鼓励绿色出行,解决非机动车特别是日益兴起的城市绿色交通工具共享单车的停放问题,《条例》专门增加了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的内容,明确非机动车应当停放在规定地点,不得随意停放。同时禁止擅自改变非机动车停车场地使用性质,禁止擅自占用道路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

此外,《条例》还根据增加的禁止性行为设定了处罚或加大了处罚的力度。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停车场的行为,由规划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建。逾期不补建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的行为,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对“停放车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阻碍停车场交通安全和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车辆超过规定时限的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驶离,拒不驶离或者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将其车辆拖离停放地,并处100元罚款。通过以上规定,以期达到预期的目的和效果。

在法律责任方面,新修订的《条例》根据增加的禁止性行为设定了处罚或加大了处罚的力度。如“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停车场的行为,由规划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建。逾期不补建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的行为,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对“停放车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阻碍停车场交通安全和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车辆超过规定时限的行为”,则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驶离,拒不驶离或者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将其车辆拖离停放地,并处100元罚款。通过以上规定,以期达到预期的目的和效果。

市委宣传部、政法委、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市政府、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城投公司、市公安交通警察分局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自治区和市级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了新闻发布会。市规划局、公安局、城管局、物价局有关负责人分别介绍了实施新修订的《条例》的准备情况,并就大家关心关注的一些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中国日报宁夏记者站)

分享
标签: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