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翻供不在场”为何未采信?
手机信号于当晚出现在案发现场
复核期间,合议庭先后就本案DNA检验鉴定等问题咨询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特别是针对辩护律师反映的怀疑DNA检验程序不规范等问题,赴贵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铜仁市石阡县公安局调取了委托送检清单、DNA分型图谱等材料,并与法医进行座谈。
经大量补查核实工作,进一步确定本案经一、二审庭审质证采纳的DNA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来源清楚,提取、送检规范、合法,鉴定意见合乎逻辑,真实、可信。辩护律师提出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依据、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中,对审讯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陈全松的有罪供述系在合法、自愿前提下依法做出。陈全松在侦查阶段后期虽翻供,但不能进行合理解释,翻供内容也存在许多矛盾,故不予采信。
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提供了陈全松二名亲友两年后反映,陈全松案发当晚在该二人家中居住、不在作案现场的书面材料。
虽然按常理,除非特别事件,仍能清楚说出两年前具体某月某日是不合情理的,但为慎重起见,合议庭要求有关部门向相关证人了解核实,并查阅了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技术侦查材料,对陈全松案发当晚活动情况讯问了陈全松。
有关材料显示,陈全松的手机信号于案发当晚就出现在案发现场,至次日4时许才离开。陈全松在历次讯问中也从未提及案发当晚留宿于该两名亲友家中的情况。上述情况足以说明,陈全松两名亲友所谓陈全松不在案发现场的证言与其他证据矛盾,不足采信。
综上,本案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已形成完整证据锁链,排除了合理疑点,足以认定陈全松故意杀人、侮辱尸体的事实。
4 核准死刑的依据是什么?
为惩治严重犯罪核准陈全松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表示,死刑案件人命关天。最高法对所有的死刑复核案件坚持了最高的证据标准、最审慎的态度,绝不放过任何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合理疑点,确保死刑案件“零差错”,确保案件经得起时间检验。
同时,复核工作有着严格的工作程序,合议庭每一名成员都要阅卷、分别形成书面意见,要提讯被告人,充分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还会对一些材料再进行核实,合议庭评议采取民主集中制,全程留痕,案件质量有着严密的把关机制。
我国的死刑政策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通过死刑复核程序,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此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陈全松故意杀人、侮辱尸体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陈全松杀害二名未成年人并侮辱尸体,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为依法惩治严重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法核准了陈全松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