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男子陈全松被执行死刑

来源:中国青年网
2017-04-23 07:08:09

22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陈全松执行死刑。就陈全松故意杀人、侮辱尸体一案审查办理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接受记者专访,并回答了相关问题。

陈全松案时间轴

●2014年1月3日

陈全松在爬山中与被害人肢体碰撞发生争吵,杀害二人并对其中一人尸体进行奸淫侮辱。

●2014年2月3日

登山采药群众在五老山发现两具尸体,公安人员进行勘查并提取尸体上有关检材送检。

●2014年3月9日

潜逃至外地的陈全松被抓获归案并抽取血样送检,经DNA检验鉴定,被害人体内精斑确系陈全松所留。

●2015年4月15日

铜仁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全松死刑,以犯侮辱尸体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6年2月22日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认定陈全松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4月20日

最高法受理陈全松故意杀人、侮辱尸体死刑复核案件。

●2017年1月23日

最高法死刑复核后,陈全松在枪决当天被紧急叫停执行。

●2017年4月22日

根据最高法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贵州省铜仁市中院对陈全松执行死刑。

据公开报道整理

1 复核确认的案情如何?

杀害两未成年人转移并侮辱尸体

最高法复核确认:2014年1月3日晚,陈全松步行至贵州石阡县五老山由下至上第三个凉亭处,与下山的王某某(女,殁年17岁)、鲜某某(女,殁年15岁)因琐事发生纠纷,遂将鲜某某推倒在凉亭内侧上山石梯处,致其头部撞击石梯受伤后死亡。陈全松又将王某某打倒,致其头部撞击地面受伤,随即又对其掐扼并用皮带勒颈。

陈全松发现二被害人死亡后,将尸体转移至附近树林草丛中并用折断的树枝掩盖,其间对王某某尸体进行性侵。经鉴定,鲜某某系生前遭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王某某系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并阻塞性窒息死亡。

最高法于2016年4月20日受理被告人陈全松故意杀人、侮辱尸体死刑复核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成员分别阅卷,并赴石阡县三次讯问陈全松,多次会见其辩护律师,接收书面辩护意见及材料;两次赴贵州贵阳市、铜仁市等地,实地走访案发现场,与公安机关、有关司法鉴定机构调查、核实证据,并要求一、二审法院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补查工作。

经复核,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裁定核准陈全松死刑。但之后,辩护律师又提交证明陈全松无作案时间的证据。合议庭再次向相关证人调查核实,调取陈全松作案当晚的手机轨迹图。经核实,律师提交的该份证据与客观事实明显不符。

为充分尊重和保障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合议庭于今年4月7日在铜仁市中院向陈全松的辩护律师通报了对其辩护意见及证据的核实情况。最高检死刑复核检察厅在查阅了案卷材料及辩护律师意见后,也派员参加通报并发表意见。4月22日,铜仁市中院对罪犯陈全松执行死刑。

2 如何锁定犯罪嫌疑人?

尸体检出人精斑DNA检验排查

本案被害人系在校中学生,二人于2014年1月3日晚到五老山爬山后失踪。同年2月3日,登山采药群众在五老山发现两具尸体,公安人员进行勘查并提取尸体上有关检材送检。

经贵州省公安厅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王某某体内检出人精斑成分,公安机关围绕案发现场周围重点人群进行抽血比对DNA排查。

通过Y-STR方式检验排查(Y-STR基因具有父系遗传特点,起源于同一男性家族所有男性个体的Y-STR检测结果均相同),确定陈全松父亲的直系亲属具有作案嫌疑,但经进一步检验比对,陈全松父亲及其哥哥的DNA分型与王某某体内精斑的DNA分型不完全一致,排除二人涉案。而陈全松在案发后下落不明,遂将其确定为犯罪嫌疑人。

2014年3月9日,潜逃至外地的陈全松被抓获归案并抽取血样送检。经贵州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DNA检验鉴定,陈全松的DNA分型物质与王某某体内精斑的DNA分型完全一致,该精斑确系陈全松所留。

从王某某胸罩、外裤上也检出陈全松的DNA分型物质。鲜某某的体内检材,均未检出他人的DNA分型。这个结论与陈全松供述未对鲜某某实施性侵害的情况吻合。

陈全松归案后供认,在爬山中因与被害人肢体碰撞发生争吵,遂将二人杀害,并对其中一人王某某进行奸淫侮辱,多次有罪供述稳定、一致,与相关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等证据相互印证,真实、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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