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出轨与初恋宾馆开房 丈夫持刀枪杀害情敌全家

来源:中国青年网
2017-04-06 10:40:34

立案监督,引导侦查

2014年10月8日,警方以沈刚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办案检察官在阅卷、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相关证人后,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沈刚涉嫌故意杀人罪。但检察官在全面审查、综合分析证据时发现:沈刚所持土枪及发射弹丸(铁沙粒)、案发现场证人听见枪响等证据,证实土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但沈刚不具备持枪资格,根据刑法第128条规定,他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根据沈刚放火烧毁的被害人住宅结构、位置等现场勘查照片及被烧毁物品等证据,沈刚的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根据刑法第114条规定,他涉嫌放火罪,而警方并未对沈刚涉嫌的上述两罪立案侦查。

2014年10月15日,平原县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沈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4条、最高检《侦查监督部门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答》的规定,对沈刚涉嫌的非法持有枪支罪和放火罪的犯罪事实进行立案监督,并列出补充侦查提纲,引导侦查方向。

2014年12月15日,公安机关以沈刚涉嫌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放火罪移送平原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平原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沈刚的犯罪行为应当数罪并罚,应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据刑诉法管辖规定,该案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14年12月19日,平原县检察院将该案依法报送德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罪都认定,被告人死刑

2015年4月17日,德州市检察院以被告人沈刚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向德州市中级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2015年12月6日,德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检察官围绕辩护人提出的沈刚主观犯意并无预谋、属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辩护意见,从沈刚事先准备枪支、购买汽油、手铐等作案工具,杀害李元方及其妻子、追杀已经逃跑的小孩、长期非法持有枪支、使用汽油放火烧毁李元方房屋等客观行为一一进行反驳。法庭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

2015年12月6日,德州市中级法院认定,被告人沈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沈刚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7年3月14日,山东省高级法院依法裁定维持原判。

(平检宣 文中除被告人外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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