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体育局副局长被警方认定5次嫖娼 本人均否认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2017-02-21 10: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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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话孙兴华

  如果有我嫖娼的直接证据、抓的现行以及我供述的承认嫖娼笔录

  2月8日到18日,华商报记者4次对孙兴华进行采访。

  因为牵扯到孙兴华5次被警方认定的嫖娼案,同时又爆出孙兴华引诱高中女生吸毒的问题,使得案件错综复杂。由于证据不足,警方办理的孙兴华涉嫌引诱他人吸毒案,一直没有走出侦查的程序。

  “没有证据都是口供我不认”

  华商报:在公安临渭分局对你的收容教育行政处罚卷宗里,有一张1995年你因嫖娼由公安机关开具的“罚单”,你知道吗?

  孙兴华:我不知道,也没做过任何笔录。后来在和公安临渭分局打行政官司时,才看到这张1995年9月14日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上面说我因为嫖娼被处罚1000元钱。

  根本就没有此事,如果有,我想问给我做的笔录在哪里?证据在哪里?我缴罚款的凭据在哪里?

  华商报:还有2006年8月23日公安机关开具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因嫖娼被罚款500元。你知道吗?

  孙兴华:这个事我大概知道,但是我绝对没有嫖娼。当时的情况是这样的,当年5月1日,我遇到公安临渭分局解放路派出所的俩民警,他们说有一起强奸案,需要我配合调查,将我带到了派出所,我从未参与过什么强奸案,最后调查完了,说我是嫖娼。这个我就更没有了呀,警方前后给我做过3次笔录,我均未承认自己嫖娼。

  我记得是2006年4月9日,渭南市某部门领导让我给他在宾馆开了一个房子,我开好后就走了,将房卡插在房内,后来就闹出强奸案和嫖娼案。

  华商报:能否说一下你后来两次被警方认定的嫖娼案吗?

  孙兴华:一次是2014年10月28日,我在渭南市体育馆准备一场体育赛事,因公开在宾馆开了房。其间,新天地KTV保安部经理党某某给我打电话,想要几张门票。党某某当时带了一个女娃,后来知道就是王红,他们一块儿来的,坐了半个小时就一块出去了。虽然王红向警方承认我们嫖娼,但在后来我起诉警方的时候,王红当庭给我作证,我们并没有发生卖淫嫖娼行为。

  还有就是和柳晴的事。有一次党某某带了一个自称是他女朋友的女娃过来,后来知道叫柳晴。当时党某某叫我给他开房,说他女朋友在渭南师范上学,因为宿舍搬迁没有地方住。我就给他们开了房,不知道为何党某某就出去了,这个女娃就一直在房内等他,党某某一直没有回来,我多次催促这个女娃走,她就是不走,可能还在房间内洗澡。第二天我就走了,等我中午回来,发现房间内没有人,房内有一些饮料瓶子,我就怀疑这个女娃带人来溜冰。

  华商报:在警方提供的手机短信里,有一些你和柳晴的暧昧短信。比如你给柳晴说“再请保持昨晚的温柔。你知道我现在必须要你”,以及你承诺给柳晴买苹果手机的事情。

  孙兴华:一些短信我已经记不清楚了。是不是真实的都有疑问,假如是真的,是因为我怀疑她在宾馆和别人溜冰,我想诱骗她回来,将在房间里发生的事说清楚,因为是我开的房,否则我要背黑锅。

  后来出现的我引诱柳晴吸毒的说法,恰好说明我的担心不是多余的。

  “我的家人都受到了牵连”

  华商报:这件事给你带来什么后果?

  孙兴华:我的家人都受到了牵连。警方还到我曾经工作的单位,让大家检举揭发我的犯罪行为。如果有我嫖娼的直接证据、抓的现行以及我供述的承认嫖娼笔录,我宁愿不要头。

  法律讲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目前来看,不管是嫖娼还是引诱他人吸毒,都是一些人的口供。

  我被双开的事情,我正在向有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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