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一男子酒后窒息死亡 5名酒友各赔偿1万元

来源:中国青年网
2017-02-20 14:09:39

法院:自身承担较大部分责任

法院认为,小林是参加同学聚会,醉酒后因火灾事故引起的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结合小林死因及事故发生现场情况,可以排除小林的死亡系因房屋结构、房屋电气线路故障等引起的,故对小林父母要求房东承担小林死亡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小林已成年,对醉酒后的危险性应当具有一定的判断和识别能力,其醉酒后回到出租房,烟头造成的火灾事故致死,自身应承担较大部分责任。

虽然火灾事故引起的一氧化碳中毒,是小林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小林与小刚等5人共同饮酒过度,确属死亡的间接原因。

小刚等5名酒友应对小林的父母作出适当性补偿。法院酌情认定,小刚等5名酒友各补偿小林父母1万元。

(本文案中人名系化名)

法官说法

4种情形酒友应担责

本案的主审法官,云岩区法院盈芳法官介绍说,近年来共同饮酒行为引发的赔偿案件有所增多,一般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因为个人酒量和身体状况只有自己最清楚,旁人很难准确判断,故而对饮酒后果本人应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

但如果有以下4种情况,“酒友”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强迫性劝酒。

酒桌上可能会出现类似的话,“你今儿非喝不可,不喝就别想走!”作为酒友,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的劝酒行为,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不依不饶等,“酒友”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

在因喝酒引发对方如心脏病等疾病的发作,导致死亡等损害后果的情况下,盈芳法官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是否知道对方的身体状况,成为“酒友”应否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

如果“酒友”不知道,在劝了少量酒的情况下,对方诱发疾病,此时酒友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依据《民法通则》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如果法院判决“酒友”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的话,也是合理的。“只不过‘明知’的情况下责任更大。”

3、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如果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者不足以在合理的时间内让其达到有人照顾的情况(比如家中无人),此时若出现意外,酒友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4、酒后驾车未劝阻。

盈芳法官认为,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酒友有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在已尽到劝阻义务,而对方不听劝阻的情况下,酒友是可以免责的。

盈芳法官表示,共同饮酒都应合理预见共同饮酒期间或饮酒后不安全造成他人或自身的损害可能,都有不使他人受到损害的注意义务,应当相互提醒、劝阻饮酒者。

特别是酒宴主人作为共同饮酒的组织者,更有保证赴宴人在饮酒过程中和饮酒后的人身安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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