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犯人超期羁押猝死医院 医院公安均称无责

来源:京华时报
2016-06-27 03:02:00

各方回应

医院:心源性猝死无法预测和治疗

在家属提供的他们与院方对话的录音中,一名自称霸州市中医医院精神科刘副主任的男子表示,侯晨是被霸州市公安局刑警队送到该院精神科的。在住院的近一年半时间里,病人情况一直都比较好,精神状态控制得也不错,平时还会帮护士干些力所能及的活儿。

2016年6月9日下午5点多,侯晨突然出现脸白、喘不上气等症状。医护人员赶紧将其送至该院急诊室,并做了胸部CT、头颅CT、验血等项目,结果发现侯晨的白细胞、红细胞均偏低,电解质紊乱,胸部也出现了弥漫性病灶,头颅也发现了梗塞灶。随后,院方组织多科室会诊,但没能确诊病因。

与此同时,院方在第一时间将侯晨病危的情况通知公安局刑警队和家属,“但刑警队那边不接电话,我就给他(刑警队王警官)发了短信,告诉他再不过来出现任何情况后果自负”,但刑警队还是没有来人。

在此期间,院方对侯晨进行了积极治疗。起初,医生怀疑侯晨是严重的肺部感染或肺结核,因此采取了抗炎治疗。此后,病情有所好转,侯晨也从急诊室被转回精神科病房。

6月11日下午6点多,侯晨突然出现心跳骤停,6点46分已无生命体征,“他的死因应该就是猝死,死亡地点在精神科的病房,但是病因最终也没有确定。”

刘副主任还提到,在整个救治过程中,公安局、法院一直没有来人。病人去世后,他给刑警队王警官打电话,对方依然不接。无奈之下,他给对方发了一条包含“如再不来人,我把尸体拉你们中队去”的短信,“他(王警官)这才打电话联系的停尸房,我们才把尸体送过去。”

在这段录音中,刘副主任还提及到了有关转院的事宜,“我们是精神科,技术水平达不到,一旦发生别的情况,该转院就转院”。但他同时也解释了侯晨最终没能转院的原因,“他(侯晨)是刑警队送来的,我们要通知刑警队,我们怎么(擅自)转啊,或者家属来,或者刑警队来(人),在治疗上我们已经尽力了。”

针对此事,记者与霸州市中医医院取得联系。该院医务科科长陈连胜表示,侯晨的死因系心源性猝死,无法预测和治疗,属自然现象,与医院没有任何因果联系,因此,院方没有责任。

陈连胜解释称,猝死是指1小时内在没有任何原因情况下,突然发生的从发病到死亡的现象,而精神病人长期服用精神类药品,身体健康状况下降,发生猝死的几率也会高于常人。

对于家属反映的院方因费用问题拒绝放人的情况,陈连胜表示,欠费不是医院拒绝放人的主要原因,侯晨是由刑警队送入医院,没有刑警队的签字,医院无权放人,且家属并没有出示刑警队或公安局开具的证明,家属也无权将侯晨领走。

陈连胜同时表示,刑警队在2015年年初将侯晨送入医院时曾交了5000元治疗费。同年5月,又支付过100元给医院,截至侯晨死亡,欠款数额已超过10万元。然而,侯晨入院时,并无人说明谁会为侯晨的医药费买单,医院只能向警方讨要,但始终无果。

警方:死亡时不属于己方监管

针对警方在该事件过程中的诸多疑问,霸州市公安局于6月23日回复记者称,2015年1月26日,侯晨被移交至霸州市公安局,因其鉴定患有精神疾病,无法羁押在霸州市看守所,警方依法对其监视居住,将其送至霸州市中医院治疗。而就在一天之后,也就是2015年1月27日,此案侦查终结,依法起诉至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霸州警方强调,从这一天起,该案就已经进入下一个司法诉讼环节,而侯晨于2016年6月11日死亡,并不在公安机关监视居住期间。

警方同时表示,关于刑罚执行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而霸州市公安局自案件侦查终结移送起诉后,始终未收到关于判决或刑罚执行等的相关法律文书。

关于侯晨医疗费用支付问题,霸州市公安局曾先后两次向市政府提交了专门请示,市政府领导已审批同意,交由财政部门予以拨付,但并未就为何出现欠款做出详细说明。

对于医院病历上为何始终显示联系人系该局民警的疑问,霸州警方回应称,医院病例显示的联系人为此案的侦查民警,因侯晨自2015年1月26日被送到中医院后,并没有家属来变更联系人,故医院一直登记为该民警姓名。

此外,霸州市公安局表示,侯晨死亡后,警方协助医院处理尸体的做法,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而关于侯晨的死因,霸州警方在没有收到其家属或者医院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不能启动调查程序,更不能擅自尸检。

法院:犯人治病期间死亡己方无责

记者查看侯晨的判决书后发现,其中并未注明6个月拘役的起止日期。而死者家属和律师均认为,确定侯晨死亡时究竟处于司法程序中的哪个阶段,对于事件的后续处理至关重要。

带着这样的疑问,记者与霸州市人民法院取得了联系。该法院审判庭简庭长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由于侯晨患有精神分裂症,霸州市法院在将其送交看守所之前,通过电话与看守所方面沟通,“看守所所长明确表示,侯晨的情况他们不能接收”。此后,侯晨在医院接受治疗,不知道何时能够好转并达到进入看守所的要求,所以服刑的起止日期不能确定。

简庭长称,法院判决在4月中旬生效后,侯晨实际上一直没有被送交看守所,相关移交手续也没有履行完。他坦承,判决生效后,侯晨的监管工作确实应该由法院承担。

“从判决生效到死亡,这期间侯晨并没有服刑”,简庭长说,他们将正式服刑寄希望于犯人的病情好转,“这个怎么说呢,这段时间就是侯晨的治病期,他就是在治病的过程中死亡的。侯晨虽然被判了6个月(拘役),但是用之前监视居住和羁押抵顶之后,余刑也就是两个月零23天。”

霸州人民法院政治处刘主任表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鉴于侯晨的实际情况,曾经考虑过判处侯晨缓刑,“但是执行缓刑必须要当地同意接收,我们和侯晨所在的村街沟通后发现,当地相关部门不同意接收监管他,因此行不通。”

此外,法院也曾想过为侯晨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但履行相关手续需要家属的配合,“必须要家属提出申请,再经过相关部门鉴定,条件确实符合才能施行。”简庭长说,侯晨在院期间,法院方面多次试图联系家属,建议由家属尽快提出申请,但侯晨一直拒绝提供家属的联系方式,“直到2016年春节前,他父亲来霸州时,我和他说了这个事,但他口音很重,可能也没听懂。”

法院方面认为,作为经过法院审判后且尚未服刑的犯人,在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任何人都无权将其带离医院,因此无论是法院、公安局还是医院,都不可能在侯晨住院治疗期间允许家属将其带走。

而对于在侯晨死亡事件中法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的问题,简庭长表示,法院领导已明确告知家属,侯晨死亡和法院执法之间没有任何必然联系,因此没有责任。此外,法院还支持侯晨积极治病,这种做法没有错,“他是得病死的,你说怨得了谁?”

律师观点

法院等三方均应承担责任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刘勇进律师表示,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在该事件中,法院、公安局、医院均存在过错,因此均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刘律师认为,霸州市人民法院以需要治疗为由,未在刑事判决书中载明侯晨的起止刑期的做法是错误的。

法院在明知侯晨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应当作出保外就医的决定,且保外就医这段时间,也应当计入刑期。因此,不存在霸州市人民法院所说的作出判决前已知侯晨生病需要治疗,何时治疗好何时送交看守所执行的情形。

若霸州市人民法院不作出保外就医决定,则必须交付看守所执行。如果看守所拒收,则霸州市人民法院负责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但霸州市人民法院未启动前述任何程序。

同时,霸州市人民法院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将本案判决书在生效后十日以内送达公安机关和霸州市中医医院,导致中医医院一直以为办案单位是霸州市公安局。

霸州市公安局也从未把办案单位转移到霸州市人民法院的情况及时告知霸州市中医医院,相反一直在和医院及市政府沟通侯晨医疗费用的问题。侯晨父亲在侯晨入院治疗期间欲接其回家,中医医院也以未经公安局同意不能放人为由,导致接人未果。

此外,霸州市中医医院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即使进行救助,也很难免除救助不当的责任。院方在两天左右的救治过程中,没有及时安排转院,导致其错过最佳抢救时机。至于侯晨的具体死因,也应在进行尸检后才能进一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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