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次判决 有罪到无罪再到有罪
本案定罪的核心是鲁阳俊买卖《边境证》的事实,尽管印证事实的关键证据出现了难以回避的瑕疵,但一审判决还是判定鲁阳俊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罪名成立,判处鲁阳俊有期徒刑一年。因为种种原因,鲁阳俊在规定期限内失去了上诉的机会,随后,他向巴中市巴中区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诉,那么结果会怎样呢?
2002年11月14日,巴州区人民法院再审认为,鲁阳俊买卖的《边境证》虽然是公安部门制作,但未填写具体人的身份和加盖发证机关印证,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因此宣告鲁阳俊无罪。
从有罪再到无罪,鲁阳俊经历了整整一年半的煎熬,原本已经开始回归正常生活的他怎么也没有想到,在无罪判决生效三个月后,检察机关又一次把他送上了被告席。
- 这次,鲁阳俊并没有经历任何来自检察机关的立案、拘留、逮捕等程序,就被直接送上了法庭。巴中市人民检察院在这份刑事抗诉书上指出,对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的行为,虽不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但鲁阳俊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买卖未加印章的空白《边境证》,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构成了滥用职权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吴洋:提起公诉时是巴州区人民检察院的案件承办人,据当时对法律、对法条的理解和认识作出的决定,后来在案件诉讼的过程中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就买卖空白《边境证》如何定罪作出了专门的司法解释,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名来进行定罪认定。
- 吴洋所说的司法解释是这份有最高人民检察院政策研究室关于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行为如何使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这个答复出台的时间是2002年9月25日,而鲁阳俊被指控犯罪的时间是1998年1月至2000年7月,用鲁阳俊“犯罪”两年后才出台的司法解释来定罪,就等于用现在的法律规定去约束过去的犯罪行为,“法不溯及既往”是基本常识。
-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要符合的情形包括:
-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应当依法予以排除的,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告诉记者,那么按照这份刑事抗诉书的逻辑,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就变成了检察院自己抗诉自己,这既违背了法律程序,也不符合基本常识。
- 对照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和抗诉书,记者发现,从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再到滥用职权罪,鲁阳俊的罪名发生了变化,但侦查主体以及指控鲁阳俊犯罪的基本事实和证据都没有任何改变。
- 为什么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滥用职权罪的依据全部都是照搬当时公安机关侦查的法律事实和证据,吴洋向记者解释,这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 抗诉书中列举鲁阳俊买卖《边境证》的数量和起诉书相比更加矛盾。其中,2000年1月,鲁阳俊先后两次从南江县公安局胡成广处购得《边境证》数量已从起诉时的500张变成了50000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