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国各级法院对667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372名自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再审改判刑事案件1357件。
从加强审判监督,到健全冤假错案的源头防范和纠正,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错案必究”的郑重承诺让更多的刑事案件申诉人充满了期待。
坚持17年不断申诉的四川省巴中市市民鲁阳俊就是其中的一位。
鲁阳俊原来是巴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一名警察。他的家里的陈设还停留在20年前,和邻居相邻的窗户终年拉着窗帘。自从“刑满释放”后,鲁阳俊就不太愿意和外界有更多的交往了。十几年来,他一直奔波在各级法院和检察院之间,不断申诉,也不断被驳回。
-鲁阳俊所写的部分申诉材料
- 鲁阳俊:寄出的材料比这还多,判决书内容不一样,我写的东西就不一样,申诉的情况就不一样,还寄出去了这么多,寄出去了3000多份这么多,你看,得多少。
- 记者:一直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这几级法院,检察院,都走过了?
- 鲁阳俊:都走过了。
- 记者:有回音吗?
- 鲁阳俊:没有,没有回音。连基本的事实都没有查清,就给我定了个罪,你说我怎么能服他的那种荒唐的判决呢?我不服,我肯定不服,我要一直申诉到底。
- 错误百出 定案证据自相矛盾
- 鲁阳俊经历这个的案件发生在17年前,当时他还是四川省巴中市公安局的一名普通民警。四川省巴中市巴中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鲁阳俊分别于1998年1月至2000年7月,以牟利为目的,利用在公安部门工作的便利,私下八次以166500元购得空白《边境证》67500张,并先后分六次以386000元卖予他人。
- 检方在对鲁阳俊买卖《边境证》事实的具体指控中,出现了购买金额与《边境证》数量的前后矛盾。起诉书前面指控鲁阳俊倒卖《边境证》67500张,但是后面分列相加的数量却是78500张,前面指控用于购买《边境证》的金额是166500元,后面相加却是188500元。除了买卖数量前后矛盾、事实不清,更让鲁阳俊无法接受的是,用来印证他犯罪的相关证据也存在着重大瑕疵和违法认定——关键性证据和送检的检材都是复印件。
上图这份用来证明鲁阳俊如何获得《边境证》的证据,是他从四川省公安厅购买申领《边境证》的4次签名,而本案呈交法庭的所有签名笔迹鉴定都是剪裁、拼接的复印件,鉴定人在鉴定书上也特别注明了检材样本为复印件。由于复印件可以采用技术手段来伪造,因此不能保证鉴定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在笔迹鉴定之外,陈蓉作为本案最关键的证人之一,当时是四川省公安厅《边境证》管理和发放工作的具体执行人,检方指控鲁阳俊有4次都是从四川省公安厅领取购买《边境证》的,那么陈蓉在警方的询问笔录中又是如何证明鲁阳俊购买《边境证》的事实呢?
律师 李建:因为时间久了,发证的次数多,确实记不清楚了。但是陈蓉的证言都没有承认这个事实。陈蓉说,我问过张科长,他也不能肯定是不是鲁阳俊领取的。
记者:这样一份证人证言可以来证明鲁阳俊实际上是领取了证件吗?
- 律师 李建:不能。
- 那么根据检方的指控,鲁阳俊从陈蓉处获得的这些《边境证》最终又卖给谁了呢?在法庭认定的事实中只有两人,一个是未追究刑事责任的李俊升、一个是在逃无证言的李盛华。
- 检方证据证明鲁阳俊“提前犯罪”
- 除此之外,关键证据呈现出来的鲁阳俊的“犯罪事实”更是让人难以捉摸。
- 抗诉书陈述鲁阳俊在1999年1月,从甘孜州公安局饶某手上以67000元购得《边境证》18000张,检察机关提交法庭的证据却是甘孜州公安局1992年4月的财务记录,而这份来自中共巴中地委组织部的调令显示,鲁阳俊当时还在平昌县工商局任职,1995年4月才刚刚调入公安局。
- 交易往来等证据检方没能出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案件中对一个人定罪,所有的证据和它证明的待证事实,都不能有矛盾,必须排除合理性怀疑。检方呈交法庭的证据自相矛盾、错误迭出,但鲁阳俊多次要求检方出示的证据,包括自己买卖《边境证》交易往来的凭证却始终没能出现在法庭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