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多种方式告知用户补登记要求。各基础电信企业应通过电话或短信、书面函件、公告等方式,通知已在网但未登记真实身份信息或者登记信息不完整的用户在规定的 时间内补办登记手续。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补办登记手续的用户,基础电信企业暂停其通信服务(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等紧急服务除外),并再次 催告其补登记,在催告期满仍未补办登记手续的,基础电信企业要依法停止通信服务。
(四)提供便捷补登记措施与渠道。为方便用户办理补登记手续,各基础电信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在营业厅设立专门座席、通过网络渠道等方式为用户办理补登记手续。在补登记过程中,基础电信企业要对用户提供的身份证件和身份信息进行查验。
(五) 不得擅自加重用户责任。基础电信企业为用户办理补登记手续时,不得擅自加重用户责任,不得要求用户变更资费套餐等。在对拒不配合补办身份信息登记的用户暂 停通信服务期间,不得收取用户费用;终止提供通信服务的,应当简便快捷退还用户预存的剩余费用;电信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