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一水泥厂无视环保禁令,未完成附近居民搬迁就开工。随后,黑龙江环保厅对其所做的《环保验收意见》被国家环保部撤销。不满这份行政复议决定书,水泥厂将国家环保部起诉至法院。今天上午此案在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
居民:
开工7年未得搬迁安置
环保部之所以做出这样一份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因为王欣华等7位当地居民的申请。
王欣华等7位申请人年龄都在60岁左右,他们是小岭水泥厂的“老邻居”。王欣华的家距离小岭水泥厂界仅一条马路之隔,“我家离水泥厂不足10米,” 王欣华庭前告诉记者。像她一样居住在500米防护距离内的居民有790户居民,他们距离水泥厂的厂区,最近的不足2米,最远的不过400米。
小岭水泥厂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岭镇石发街,2009年,水泥厂开建新水泥生产线。2011年11月,黑龙江环保厅在项目5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未完成搬迁安置的情况下,对该项目进行了环保验收,并出具《环保验收意见》,该项目得以投产。
一份2014年黑龙江省环保厅处理此事的报告显示,小岭水泥公司500米防护距离内约有790户居民,从2009年起,有50多户厂区周围的居民搬迁,但包括王欣华在内的大多数居民未搬迁。
起因:
环保部撤销环保验收意见
深受水泥厂粉尘、噪音影响,王欣华等人从2012年开始不断向哈尔滨市环保局、黑龙江环保厅等多部门反映情况,但一直未能解决搬迁问题。2015年7月,王欣华等7位居民代表向环保部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环保部撤销黑龙江环保厅的《环保验收意见》。
环保部对行政复议申请予以受理并查明,直到2015年10月20日现场勘验时,王欣华等7位居民代表仍居住在5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房屋尚未搬迁。
当年11月6日,环保部针对王欣华等7位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作出行政决定书,决定撤销黑龙江省环保厅2011年11月11日作出的《环保验收意见》。
水泥厂:
复议决定违反法律规定
小岭水泥公司不服这份行政复议决定书,将环保部推上被告席。
庭上,小岭水泥公司认为环保部的行政复议决定违反法律规定,缺乏事实支持,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并承担50元诉讼费。
公司代理人称,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应该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黑龙江环保厅作出的《环保验收意见》时间为2011年11月11日,哈尔滨市阿城区环保局在2014年9月9日告知了王欣华等人黑龙江环保厅作出《环保验收意见》的时间,因此,王欣华等人向环保部申请行政复议超过了60日的法定时限。”
对于卫生防护距离,小岭水泥公司认为,项目环评时依据的《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已于2012年8月1日被《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卫生防护距离》替代,新标准对其要求的卫生防护距离为300米,因此,环保部在现场勘验时不能以500米为标准。
环保部:
行政复议程序完全合法
“我们的程序完全合法。”环保部代理人在庭上表示,小岭水泥公司的理由都不能成立,希望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环保部表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原告没有提出证据证明7名申请人的申请时间超过期限。“至于是300米还是500米的距离,不是我们审查的内容。”环保部审查的是黑龙江环保厅的验收是否符合程序,是否合法。
作为本案的第三人,王欣华等7名申请人则表示,之所以超过期限,是因为水泥厂在环评期间没有按照程序走,当地居民一直不知道有这个项目,所以错过了申报时间。其代理律师称:“他们都是普通老百姓,投诉多年后才知道可以走行政复议。”此外,“即使水泥厂建在新中国成立前,其项目还是要受到国家环境法律、法规的限制。”
截至记者发稿,此案仍在审理中。(吴青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