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发现场是一套三间居室的房屋,其中有两间出租给我们,另外一间房东留做自用,出入这套居室有两把钥匙,一把是房东持有,另外一把是受害人母亲持有。案发当日,家中唯一的一把钥匙被受害人母亲拿走,受害人并没有房间门的钥匙,受害人母亲回来时看到门锁是好的,没有被撬过的痕迹,受害人如何进入房间?
2、受害人从早上10点之后即失去联系,直到晚上19点被发现时已经死亡,受害人怎么会在白天无缘无故洗澡?更何况是空腹不关门就洗澡。而且,新衣服放在洗衣机上不拿走衣架,明显不符合常理或逻辑。
3、如果说受害人煤气中毒前在洗澡,按照当时受害人摔倒的位置,脚在卫生间门口,卫生间的门是关不上的。套房内还住着房东,房东随时可能进来,受害人洗澡怎么可能不关门?即使受害人煤气中毒摔倒,鞋子应该仍然穿在脚上,不可能飞到头部前方。显然,案发现场不是第一现场,而是第二现场,有人企图伪造现场,制造煤气中毒的假象,转移侦查视线,以达到掩盖事实真相的目的。
4、准备洗澡的时候,干净的衣服怎么还连着衣架一起拿进卫生间,违反常识和逻辑。
5、头发是和身体干的,而且没有用皮筋扎住,头发蓬乱。女人准备洗澡,怎么会不把头发盘起来或戴浴帽?还没有洗澡就煤气中毒了,明显违反常识和逻辑。
6、受害人身上有很多的擦伤,前额有外伤,鼻梁正中间凹陷处有外伤,左右脸部有外伤,两侧乳房上缘有淤痕和外伤,右骼部有严重淤痕和外伤,右手肘外侧有外伤,右手腕附近有明显的被束缚的淤痕,双膝盖有淤痕和外伤,右小腿内侧有淤痕,左足脚背有外伤。单单是摔倒不足以引起这些伤口和淤血,那这些伤和淤血都是怎么来的?发现受害人时,其面朝下。如果是摔倒,其前额、下巴、嘴唇必定会形成肿块,鼻梁骨折,但受害人未发现前述情形,反而是其它部位伤痕累累,说明死亡前曾经受到不法侵害,否则不可能形成如此多的淤痕和外伤,且位于全身多处。
7、受害人沐浴的位置在便池旁边,如果受害人吸入煤气产生中毒症状摔倒,脚应在便池附近,鞋子也不会脱落,脚不可能伸向卫生间外面,头部也不可能离便池那么近。如果其吸入煤气产生中毒症状未摔倒往外跑后摔倒,其头部应该是朝向卫生间外面,而不是朝向便池里面。如果其真的准备洗澡,也不可能刚进门就中毒摔倒死亡,故受害人煤气中毒死亡的鉴定意见根本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