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宁市邕宁区龙岗村租房居住的广西天峨县农民张丹洗、刘桂堂夫妇日前致函媒体反映称,2016年2月1日,他们年仅16岁的大女儿张东银被发现在其租住的位于南宁市邕宁区龙岗村青平坡的出租屋(5楼)蹊跷身亡,当地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符合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他们对此鉴定意见提出质疑,认为大女儿的死因疑点重重,不能排除他杀的嫌疑。恳请上级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尽快查明事实真相,给死者家属一个说法。 在提交给媒体的数份反映材料中,张丹洗、刘桂堂夫妇陈述了事情经过: 我们夫妇系广西天峨县更新乡上福村四方岩屯普通农民,于2003年1月份来到南宁市打工至今。我们夫妻共生育三女一子。其中大女儿叫张东银,遇害时年仅16岁,初中二年级学生。
2016年2月1日上午10点35分左右,我们的大女儿张东银与家人失去联系,当晚19点左右,家人发现其赤身裸体倒在自家租住的位于南宁市邕宁区龙岗村青平坡的出租屋(5楼)卫生间门口,身上伤痕累累。于是,家人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也拨打110报警电话。
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检查后宣告受害人已死亡。 南宁市公安局蒲庙派出所民警及法医到现场查看,对现场进行了拍照,推荐家人到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次日早上,家人将受害人遗体送往南宁市殡仪馆进行保存,并委托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死因鉴定。该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张东银符合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从案发至鉴定结果出来前,警方没有向受害人的家人询问相关情况,没有勘查现场遗留的痕迹,没有提取受害人的口水、阴部液体等相关物证,也没有制作笔录。直到3月7日,我们找到公安机关询问案件进展情况时,被口头告知“不予刑事立案”。我们对受害人的死亡原因存在很大的疑问,对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提出强烈质疑,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做法是错误的,具体理由如下:
死亡原因 迷雾重重
家人发现受害人时,其身上一丝不挂,面部朝下趴在洗衣机旁边,身上伤痕累累,头朝里,脚朝外伸直到卫生间门口外。受害人有只鞋子散落在便池外面靠近墙根,而另一只鞋子却在便池里面,两只鞋子离双脚近两米。受害人的头部在洗衣机旁边,离便池40公分左右,两只鞋子离头部约40-60公分。干净的衣服连着衣架放在洗衣机上,火没有燃,受害人身上及头发都是干的,并且头发是用皮筋扎起来的,没有盘发或带浴帽,卫生间的窗户是开着的,卫生间门也是开着的,卫生间墙上有新的脚蹬踏留下的痕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