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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衢州 被煎熬的中宝投资人

中青网李平 2015-04-21 13: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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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大势所趋,它是指借助于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将发展成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股票和债券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模式。在当前的中国,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型金融产业正在迅速发展,并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李克强总理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并且特地强调了互联网金融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积极作用。这也是互联网金融首度写入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宝公司P2P被调查

互联网金融中有一种最具活力的模式,就是融资平台型互联网金融,即平台都是充当金融中介的作用,具体可以细分为两种类型,其中一种为P2P型网络借贷网站(简称“网贷”)。 浙江省衢州市中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宝公司)是一个P2P网络借贷平台,平台从2011年3月开始运营,是较早的一批网贷老平台之一,自创建以来公司推出超级豪车出租、珠宝、奢侈品买卖等一系列经营措施,稳健经营且运行稳定,给投资者带来长期稳定的收益。跟同行业的其他公司一样,中宝公司的投资者和经营者建有自己的官方投资交流群,各种投资风险与投资经验以及公司管理想法和要求都在群里探讨发布,交流群里的和谐氛围显示出中宝公司的信用和实力,投资人从公司成立后在收益回报上未曾受到任何损失。中宝投资在三年的经营过程中从来没做过广告,投资人都是口口相传而来,没有充分了解中宝的业务、不通过实名认证并缴纳VIP费用就不允许投资。所以3年来业务量稳健增长,实力不断增强,投资人数量不是很多但在官方交流群中关系融洽,甚至很多投资人都成为了朋友,这成为网贷行业独树一帜的风景。中宝公司开展的主要业务包括抵押标和推荐标(包括月标和季标)。抵押标是典型的P2P网络借贷模式,为衢州当地以及北京、上海等地的需要借款的个人和公司提供获取借贷的平台,这些借款人提供实物(以汽车为主)抵押担保,在中宝公司网站上发布借款标,并由中宝公司的出借人进行投标完成借贷行为。到了2014年,作为典型的p2p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中宝公司已经成为行业内成立最早、影响力最大的金融交易平台之一。中宝公司在《2013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中赫赫有名。

2014年4月14日,浙江省衢州市中宝投资有限公司企业法人周辉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作为第一家被立案侦查的“老牌”P2P,由于其涉及金额巨大,消息一出,P2P界一片哗然。据浙江衢州警方公开的消息,在2013年12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衢州市中心支行曾向衢州市公安局移送《关于周辉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的线索,举报浙江省衢州市中宝投资有限公司企业法人周辉个人银行账户交易异常,频繁接收全国各地大量资金,涉及人员多、地域广,有涉嫌以开设P2P网络借贷平台名义,实施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违法犯罪嫌疑。接报后,衢州市公安局开展调查,并于2014年1月2日对周辉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立案侦查。

2014年3月17日下午,衢州市经侦支队使用管理员身份对中宝投资的所有注册用户发送站内信:“为全面甄别中宝投资各地投资人的情况,同时也为今后涉案资产处置做好准备,请各地投资人向经侦支队如实上报投资情况。”对这一要求广大投资人的想法不同,大家一致认为中宝公司一直收支平衡,良性运作,没有给投资人造成任何经济损失,投资人没有配合对中宝公司和周辉的举报,他们认为周辉不构成犯罪,至少应该被取保候审。为了早日能让中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辉取保候审,从而实现早日拿回自己的财物并得到经济补偿,投资人集体来到杭州向浙江省委省政府表达希望把对于周辉的强制措施变为取保候审,但这一行为的结果是他们遭到了警方的围追堵截,警方甚至通过卧底潜伏的方式来阻止众多投资人的请愿活动。

投资人向衢州检察院提交的为周辉取保的申请书中,他们这样写道:

第一,对周辉取保候审,有利于最大限度挽回投资人损失。中宝投资案件涉及1100多名投资人共3亿余元本金。目前,衢州市公安局已经返还投资人45%的投资本金,但仍有55%的投资本金尚未返还。周辉曾多次表示有意愿并有能力偿还投资人本金,由于被刑事拘留,导致其无法还款。请贵院参考国内其他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置办法,变更强制措施,对周辉取保候审,在公安部门监督下让周辉自行处理涉案财产,让其筹钱偿还投资人资产,有利于最大限度挽回投资人损失,最大限度保护投资人利益。

第二,对周辉取保候审,有利于对周辉案情的认定。中宝投资自创建以来一直稳健经营,给投资者带来长期稳定的收益,投资人并未受到任何损失,双方从未就投资关系发生过任何争议。自2014年3月14日公安机关对周辉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双方的投资关系被意外地强制终止,投资人的投资资金也被冻结。公安机关的做法,直接导致投资人的生活陷入困境。

成立于2011年的中宝投资,作为一个互联网金融的新事物,是从传统金融发展衍生而来的,互联网金融的产生符合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央行的一场关于非法集资的研讨会中,一位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提出,在非法集资的相关立法时,尚没有互联网金融这项新生事物,亦不能僵化地将互联网金融上的一些创新归入非法集资行为。

据目前的公开报道,中宝投资是第一家被立案侦查的互联网金融P2P平台,与其他案发平台不同。事发前,中宝公司的资金链没有断裂,老板周辉既没跑路,平台也没出现任何经营困难征兆,并且不存在受害人报案。对此,投资人认为周辉不存在集资诈骗的可能性。因此,对周辉取保候审,根据其能否偿还投资人本金的事实,可作为其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名的重要依据,有利于对周辉案情的认定。

第三,对周辉取保候审,有利于社会稳定。由于本案投资人数量众多,地域分布广泛,各自家庭的经济状况各异,投资本金无法及时返还,导致部分投资人已经面临资金链断裂生活无法继续的极端困境。为避免因此产生的社会群体事件或个别可能出现的极端行为,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创造和谐社会,我们请求贵院考虑投资人现时的生存困境,积极从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并节约司法资源,对投资人对周辉取保候审的申请予以审查批准。现在周辉案已经移交到衢州市中级法院,周辉仍然被羁押在当地看守所,中宝公司投资人的财物仍然在扣押查封状态。

被煎熬的投资人

投资人朱先生说:“中宝是一家互联网金融创新企业,负责人曾接受过央视第一财经栏目的采访。2011年5月创办至今营运已近三年。其间,运行稳定、提现迅速、信誉良好,从未发生过违约事件,给我们带来丰厚的回报,我们对他十分信任。由于公司被警方突击调查,目前资产全部被冻结,一千多名投资人投入的大量资金却一分也无法兑现,用款计划完全被打乱。由于中宝公司的良好记录和长期合作而产生的信任,很多人投入了大量资金,有些投资人甚至投入了全部家当,有的投资人还借了亲友的钱投入,由于警方的突然介入,资金全部被冻结,严重影响了投资人的生活,部分投资人甚至陷入了无法归还房贷、车贷、亲友借款的极大的困境, 部分投资人极度焦虑, 情绪陷入崩溃的边缘! 因此我们希望迅速解冻部分资金,在不妨碍侦查的前提下,允许投资人部分提现,以缓解当前的生活困境。

投资人王先生表示:我是2014年2月份在中宝第一次投资,资金刚投入半月衢州经侦对中宝公司立案调查,现在全部资金被衢州警方冻结,导致资金无法收回,我的家庭目前矛盾重重、生活难以维系,不管中宝公司到底哪里出现问题,我想警方都应该尽快把投资人的资金进行解冻,以免造成对1000多投资家庭的生活造成严重困难。我投在中宝的资金还有父母的养老钱,现在全被冻结,实在难以继续支撑生活,我们投资人已诉求警方多次,希望解冻资金、公开财产清单,让警方监督公司进行资产清退,可衢州警方对我们没有任何回应。中宝投资法人周辉在看守所让律师传话给我们,说其资产完全可以覆盖本金,即使不处理贵重资产也可以保证投资人的本金兑付,周辉家人也同意把资金还给投资人,希望在警方监督下进行资产的清退,可是衢州警方不同意这样的做法,不知道警方到底准备如何处理?事实上,中宝公司一直运营正常且投资人没有任何资金损失,而衢州经侦介入后投资人利益真的受到损失了,大量资金被冻结,身心和家庭受到严重的伤害。

另外还有投资人汤女士表示:中央走群众路线,就是要一切为了群众利益着想,很多投资人都是全部身家在中宝,现在过生活都困难,中宝老板既没有跑路,也有能力还款,中宝投资现在最重要的就是恢复提现,老板在警方的监督下还款,这才是真正的群众路线,才是真正的密切联系群众。

面对中宝公司的现状,被煎熬的投资人甚至将写给中央巡视组的信件实名发到各大论坛。其中一个投资人这样写道:我是浙江省衢州市中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现实名举报浙江省衢州市公安局、衢州市政法委、衢州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等相关部门钓鱼执法、滥用职权、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违背党中央群众路线要求、存在对党中央的群众路线政策阳奉阴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问题……

上海的赵女士谈到中宝投资的现状情绪就显得十分焦灼。“我是中宝的老投资人,多年来我和中宝始终保持着良好的关系,因此我们群里的投资人对他都很信任,我并不认为警方查获的豪车是周辉在挥霍,购买豪车的事情我们的都是知情的,周辉购买这些车辆也是中宝投资众多项目的一部分,是为了开一家豪车租赁公司而并非警方说的任意挥霍。据我们了解周辉本市是一个非常节省的人,平时经常吃泡面,为此我们还曾经说过他不要搞坏了身体,要注意补充营养。其实在警方介入之前我们和中宝的关系非常融洽,可以这么说,入股没有警方的介入我们现在也不会是这样的状况。因为做P2P的平台不止一家,我们也是多方考察才进入中宝的,它的抗风险能力也要比其他公司好很多,我个人对中宝的信任从未改变过。”赵女士如是说。

同在上海的投资人李女士说:“虽然我投资并不多,但是我也算中宝的老投资人。中间因为一些情况我曾经退出过一段时间,但是由于在其他P2P平台被坑害了,因此我又回到了中宝。综合来讲我认为中宝投资是没有问题的,我也不知道操作非常好的中宝怎么就会被查了,它到底犯了什么样的错误。我们曾经到杭州等地请愿,希望他们能对周辉解除强制措施,让他在警方的监督下处理财产,这样才能保证我们投资人的利益,但是警方始终没有同意。警方在办案时始终在说查办周辉是为了保证我们投资人的利益,但从现状来看我们利益并没有得到保护,反而是受到了很大的损失。”

钱先生在谈到中宝投资现状时担忧的表示:如果按照现状发展下去,我们恐怕真的是要赔钱了,因为车辆这种东西是很容易贬值的,周辉已经被抓这么久,这些车辆以及一些容易贬值的东西不及时处理的话那么了由此带来的损失应该由谁来负责呢?警方这样的做法究竟是在帮我们还是在给我们添乱?我不知道应该怎么描述警方这样的做法,但我个人认为只有先让周辉出来,把财产做合理的处理才能还了我们的钱,这样是挽回损失的最好办法。

由中宝投资引发的法律思考

中山大学长期从事经济法学研究的郭天武教授针对互联网P2P模式指出:如今的时代人们的理财意识在逐渐被唤醒,更多的人已不再选择存款作为财富增值的唯一选择。随着互联网金融兴起,各式各样的个人担保、信用贷款类理财产品层出不穷,为有投资需求的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作为P2P网贷(个人对个人)通常由居间服务机构匹配,将借款人的资金借予给贷款人。

如果像中宝公司这样,其过程与风险由居间机构跟踪监控、透明性较高、相对来说风险较小,而且收益能够安全保障的公司还是值得信赖的。

因为,中宝公司的P2P运营模式与传统金融模式相比有五大优势:1、信息处理和风险评估通过网络化方式进行;2、资金供求的期限和数量匹配,不需要通过银行或券商等中介,供求方直接交易;3、超级集中支付系统和个体移动支付的统一;4、产品简单化,操作简单;5、金融市场运行完全互联网化,交易成本极少。更为重要的是,市场参与者更为大众化,中宝公司的互联网金融市场交易所引致出的巨大效益已经普惠于众多中宝公司投资人。

郭天武进一步强调:网贷P2P企业是一个前景广阔而光明的行业,再加上利率颇具竞争力而备受投资者亲睐。在投资时如何判定一个网贷平台企业是否值得投资呢?是否合法呢?我们就要看以下几点,1、看这个平台的资质,要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资质,采用创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通过透明、严谨、专业的操作规范和流程,引入专业担保机构和第三方支付等金融服务实体,构建一个公开透明、低成本、高效率的线上投融资撮合平台。2、看这个平台的资本实力,要具有中宝公司在被查之前这样足够的资金财务实力抵抗经营风险,同时也现实了平台的发展决心和能力;3、看平台是否有完善的项目审核体系,要具有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公司拥有较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风险控制团队成员有丰富的尽职调查和风险审核经验,将负责融资项目的保前审核和保后管理。4、看平台的主要经营者的心思花在哪里?是把投资人的投资用在公司运作上,用于壮大公司实力,还是不投资、不经营、不管理,把投资人的投资汇集于一身随时准备跑路。是不是能够为投资人提供良好的服务,保障公司运转正常,投资人队伍情绪是否平稳。如果中宝公司具备以上的要求,那么中宝公司的行为就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不应属于非法集资的范畴。

中宝公司投资人财物的处理问题始终是投资人纠结的根本。浙江大学刑法研究所执行所长、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的高艳东博士认为,在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处理方面不少司法人员长期以来形成固有思路——定罪问题是大是大非,财物处置可不拘小节。对于被告人的处置,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法治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但对涉案财物的处理,却一直是大而化之。然而,随着经济发展,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动辄百千万乃至上亿元,在不适用死刑的经济案件中,财产无异于涉案当事人的生命,对企业家来说,与量刑增减几年相比,上亿资产的处置更有现实意义和社会价值。因此,在市场经济下,应当逐渐树立“人财并重”的司法理念;对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的法定化,具有和定罪量刑同等的重要性。其次,要实现财物处置的法定主义,避免忽视涉案财物,要考虑社会稳定和民生,把投资人的损失控制到最少程度。法治追求细节的完美,任何没有严密规制的空间,都会滋生腐败、产生不公,从处置嫌疑人员的程序化,到处理投资人涉案财物的法定化,正是法治走向深入的必然选择。

高艳东教授表示:党和国家已经意识到涉案财物处理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意义,因此于2014年12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央司改办负责人就《意见》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时指出: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对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虽然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对涉案财物处置都有规定,有关部门也出台了一些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但执法司法实践中涉案财物处置工作随意性大,保管不规范、移送不顺畅、信息不透明、处置不及时、救济不到位等问题突出,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司法不公、贪赃枉法的一个突出问题就发生在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的过程中,社会反映十分强烈。谈到为什么要建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时,中央司改办负责人回答道:在涉案财物处理过程中,有的办案机关不及时移送涉案财物,出现长期滞留、积压,导致法院判决后无法处理;涉案财物移送涉及部门多、环节多、时间长、风险大,相关信息不透明,容易出现暗箱操作甚至司法腐败。针对该问题,《意见》提出探索建立跨部门的地方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财物清单及时录入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确保涉案财物管理规范、移送顺畅、处置及时,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和透明度。

著名刑事律师毛建荣认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要求坚持公正与效率相统一、改革创新与于法有据相统一、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与适应司法办案需要相统一的原则,健全处置涉案财物的程序、制度和机制。《意见》要求,完善涉案财物先行处置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对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易贬值的汽车、船艇等物品,规定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经批准后可以依法出售、变现或者先行变卖、拍卖,所得款项统一存入各单位唯一合规账户,更好地保护刑事涉案人员合法财产权益。就中宝公司案来讲,投资人的涉案财物中就有大量的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办案单位应该按照《意见》要求依法及时先行变卖、拍卖、,从而最大程度的避免投资人遭受更大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对涉案财物进行先行处置,是考虑到司法实践中涉案财物种类繁多、情况复杂,过于僵化地管理、拖延处置涉案财物,可能不利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如:汽车、船艇等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容易导致亏损。因此《意见》规定:对于特定类型的涉案财物,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出售、变现或者先行变卖、拍卖,并要求先行处置工作应当做到公开、公平。

  苗有水还强调指出,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或者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针对涉案财物救济不到位问题,《意见》要求政法机关建立有效权利救济机制,提出对于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复议、申诉、投诉或举报,也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副局长詹复亮认为:《意见》对于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合法财产权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被害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不服涉案财物处理决定请求抗诉的,检察机关要及时进行审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涉案财物处置提出异议、复议申诉、投诉或者举报的,属于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的,上级检察院要依法受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属于普通刑事犯罪案件的,检察机关要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等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救济情况进行法律监督。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熊秋红告诉记者,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虽然对涉案财物处置都有规定,也出台了不少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但目前涉案财物处置随意性较大。熊秋红分析说,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于责任追究机制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是,对于追责主体、追责原则、追责标准、追责形式、追责程序等未能作出明确、系统规定,导致司法工作人员发生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涉案财物行为后,难以有效追责,从而不能达到很好的保护权利人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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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杨舒文标签: 衢州 投资 互联网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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