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草案)》昨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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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捐献将有章可循
《贵州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草案)》昨日审议
多彩贵州网讯 昨日,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召开,会议主要对《贵州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草案)》进行审议。
据统计,我国每年器官衰竭等待移植的患者约150万例,实现移植约1万例,捐需比例为1:150,捐需矛盾十分突出。目前,贵州省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存在部门职责不明确、捐献流程不清晰、权益保障不具体、激励监管机制不完备等多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省政府法制办主任朱玉在会议上表示,为保障人体器官捐献人的合法权益,健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体系,推进人体器官捐献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在学习借鉴外省(市)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贵州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草案)》十分必要。
2014年1月,省政府法制办、省红十字会邀请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成立了起草小组,随即开展《条例(草案)》的前期调研工作,经反复修改完善后,形成了送审的“草案”。
“草案”对贵州省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体系等相关问题初步规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人体器官捐献的执法监管主体,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的管理和监督;登记是人体器官捐献的重要程序保障,红十字会应当向社会公布人体器官捐献登记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工作时间,还要对办理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程序、捐献人捐献器官的条件作出明确规定,且捐献器官的分配应遵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捐献人体器官的临床分配应用,应纳入国家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系统,按照申请移植登记的时间先后、地域优先和病情轻重进行公平分配。捐献人的近亲属临床使用捐献人器官的,应当优先安排。
省红十字会应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金,为经济困难的捐献人家庭实施人道关怀和救助,救助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以及医疗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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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劳模评选管理办法
昨日,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对《贵州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服务办法(试行)》进行审议。
《办法》规定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教学、科研活动以及其他工作的非领导职务劳模比例不得少于劳模总数的85%,进城务工人员应当具有一定比例,妇女和少数民族人员应占一定比例且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杨露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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