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新媒体
中国搜索

黑龙江省公租房交付6个月未分配处分直接负责人

生活报 2015-04-01 11:01:04

移动用户编辑短信CD到106580009009,即可免费订阅30天中国日报双语手机报。

3月31日,黑龙江省政府公布了《黑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该办法已经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公租房单套面积不得超60平方米

《办法》规定,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最低保障户型单套建筑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5年,承租者累计半年不住收回房屋。

公租房轮候期限不得超过5年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在竣工交付后6个月内分配。符合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每一户家庭只能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行轮候制度,轮候期限不得超过5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或者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孤寡老人;家庭成员中有重点优抚对象或者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英模称号的;符合条件的单亲家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轮候期间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分配。对符合条件的特困救助户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减免租金。

改变公租房用途最高罚3万元

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和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物业服务,可以实行业主自治管理。

承租人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损毁、破坏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赔偿,或者擅自装修、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的;利用公共租赁住房从事违法活动等,由安居工程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记者于海霞)

存在下列行为处分直接负责人

●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公共租赁住房

●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擅自变更公共租赁住房面积标准

●擅自变更租赁收费标准以及增减收费项目

●未按规定建立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档案

●未按规定公示住房保障对象及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退出等信息

●无正当理由,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在竣工交付后6个月内未分配

●未及时、准确上报数据以及上报虚假数据

●拒不配合安居工程管理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信息进行调查核实

存在下列行为收回公租房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存在无正当理由闲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超过6个月

●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

●转租、转借、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损毁、破坏公共租赁住房等情形

分享到6.79K
编辑: 刁云娇标签: 租房 办法 套建筑面积 处分 轮候
握手在即 祈祷
详解特斯拉中国销量低之谜:看马斯克要怎么办? 带你去博鳌:听一听商界大佬们的“精彩语录”
大片半裸遮胸热辣!C罗前女友伊莲娜登体育画报 奥斯卡红毯:“石头姐”优雅复古 洛佩兹深V惊艳
争做好命女 心理学家教你学撒娇 超模性感演绎奢华珠宝大片

精彩热图

 
 

新闻热搜榜

      专题

      2015年地方两会大幕拉开。

      详细>>

      今年12月13日是首个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

      详细>>

      热烈庆祝澳门回归十五周年。

      详细>>

      新闻排行

      24小时热评排行

        鲁冰花关爱留守儿童公益计划主题曲《启航明天》正式发布

        详细>>

        “鲁冰花”关爱留守儿童公益计划在京正式启动

        详细>>

        圆梦北京之《90后的青春》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