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院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切实保障岛城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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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用工业卤片加工豆腐
被告人彭某某,男,个体户。被告人黄某某,女,个体户。彭某某、黄某某系夫妻关系。2011年年底开始,2人从他人手中采购7袋共计700斤工业卤片,用于制作、加工豆腐43000斤,以每斤1元的单价销售,销售金额人民币43000元。彭某某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黄某某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北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点评:工业卤片是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严禁用于饲料和食品添加。
案例5:为生产、销售豆芽者提供非食品原料
被告人梁某某,男,农民。自2012年3月份至2013年7月份,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彭某某、邓某某等3人(已判刑)生产豆芽,梁某某向其提供、销售了豆种及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6-苄基腺嘌呤的无根剂和增粗剂,彭某某等3人将生产的黄豆芽在农贸市场批发和零售,均检出6-苄基腺嘌呤成分。案发后从邓某某家中扣押梁某某所销售无根剂364支。梁某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点评:梁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明知他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而为其提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案例6:用“火碱”和“双氧水”泡制牛肚
被告人王某某,男,农民。2013年6月份,王某某在自己租住的院内,用火碱、过氧化氢(双氧水)等煮制牛肚等食品约90斤,并将制作好的牛肚进行销售。案发后从王某某处查获过氧化氢等添加剂,并查获牛肚、牛百叶、蹄筋、毛肚等食品70余斤,经鉴定检出过氧化氢成分。王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点评:在王某某处查获的牛肚、牛百叶、蹄筋、毛肚中均检出双氧水成分,足以证明其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案例7:在干海产品中添加敌敌畏
被告人秦某,男,个体户。被告人尹某某,女,个体户。秦某、尹某某系夫妻关系。2014年5月份以来,2人购进无食品安全许可证、检验检疫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面条鱼、干鲅鱼、干银鱼等食品批发销售,2014年5月6日,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机关抽检2人销售的面条鱼,检测出食品中不得添加的有毒成分滴滴涕,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2人为谋私利仍继续销售。案发后,从提取的干黄鱼、干鲅鱼、干银鱼样本中,均检测出敌敌畏,产品不合格。被告人秦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被告人尹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点评:秦某、尹某某在受到国家行政处罚后,明知销售的面条鱼中含有有毒成分,为谋私利仍继续销售,并同时销售无食品安全许可证、检验检疫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干鲅鱼、干银鱼等食品,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案例8:以猪肉冒充牛肉生产牛肉制品
被告单位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某,男,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1月9日,胶州市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到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秘密取样后送检,送检牛肉制品未检出牛肉成份,检出猪肉成份。案发后,查获该公司牛肉干等牛肉制品库存3500余斤,价值人民币20万余元。经检测各种类的牛肉干均未检出牛肉成份,检出猪肉成份。被告单位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点评:被告单位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在生产的产品中,以猪肉制品冒充牛肉制品,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刘某某作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案例9:用猪肉、鸭肉冒充羊肉
被告人潘某,男,某公司负责人。被告人董某,男,个体户。被告人潘某2009年成立某公司,注册其生产产品为“膳口香”牌,该公司从集市上收购羊肉、牛肉、猪肉等,加工羊肉卷、牛肉卷、猪肉卷销售给被告人董某。自2012年4月份起,潘某在生产的肉卷中掺杂、掺假,从扣押的“精选羊肉卷”中检出猪成分,“羊肉卷”中检出猪成分、鸭源性成分,“肥羊王”中检出猪成分,被扣押物品价值人民币3355元。潘某、董某投案自首。潘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董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点评:董某明知“膳口香”牌系列羊肉卷价格明显比同类产品低,质量不能保证,且无检测合格证,仍予以销售,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案例10: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的牛奶
被告人柴某某,男,枣庄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李某某,男,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营的公司委托柴某某的公司加工“宏易堂”牌乳味饮料,产品质量按照青岛公司的企业标准及工艺要求生产。2013年1月1日起,李某某将标注每250g乳味饮料蛋白质含量≧0.75g(0.3%),更改为标注每100毫升蛋白质含量为0.7g,但是柴某某仍按照原配方及原材料比例加工海参黄金奶、海参营养奶等产品。此外,柴某某还应李某某要求,为其加工无标注生产日期的海参黄金奶、海参营养奶。经质检部门检验,查扣的海参营养奶、海参黄金奶124878盒(价值人民币15万元),每250g蛋白质含量均为0.3%,均为不合格产品。李某某、柴某某投案自首。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定罪处罚。柴某某被判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李某某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点评: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即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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