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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院法官提示投保人:应认真阅读和填写保单和风险询问表后再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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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诉某人寿保险股份公司人身重大疾病保险纠纷案

案情:2012315日,郝某与某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了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合同自2012317日生效,交费期间30年,基本保险金额100,000元,保险费每年3970元。合同约定在合同保险期内,郝某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由某人寿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该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3%*保单经过整年度)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另对重大疾病作了约定。其后,郝某向某人寿保险公司交纳了第一年保险费4025元及第二年的保险费。2013823日,郝某经青岛大学附属医院确诊为乳腺恶性肿瘤并作了左乳切除手术。郝某在手术后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于20139月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交了证据材料。保险公司于201310月以“故意不如实告知”为由作出“不予给付该合同项下对应保险金,解除保单项下所有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的理赔决定,书面通知郝某。郝某认为其在2012315日与保险公司签订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之前,没有感觉到乳房有不适症状,也未到医院做过乳腺检查,不存在故意不如实告知的行为,况且保险公司在要求郝某入保时既未告知也未要求对乳腺进行仪器检查。郝某在投保一年后到医院体检时也未检查出有恶性肿瘤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经调查郝某过往病史发现投保前医嘱中已有“疑似乳腺重大疾病,建议进一步检查”的叙述,认为郝某存在故意不如实告知的情形。

处理:郝某诉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前,经保险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某人寿保险公司给付郝某人民币7.5万元。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景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同时,该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情形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保险人通常提交经投保人签字确认的风险询问表来证明其已经进行询问以及询问的具体内容,并以风险询问表上投保人回答的内容作为投保人告知的情况。一般来说,只要投保人在风险询问表上签字确认,不管相关内容是其自己填写还是由他人代为填写,都应视为保险人已经进行询问、相关回答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除非投保人能够提交其他证据来推翻该认定。目前,保险实务中关于如实告知义务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有的保险业务员在办理业务时并未向投保人进行询问,投保人也未实际阅读及回答风险询问表的相关问题,而是由业务员代投保人填写相关内容,投保人只是在风险询问表的尾部签字确认。这种做法严重损害了投保人的知情权,亦有违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对此,保险业务人员应严格履行业务操作规则,切实向投保人进行询问;投保人亦应认真阅读并如实填写风险询问表,避免盲目草率地签字确认,增强自我保护的权利意识,以便保障各方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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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黄硕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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