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Q大战”终审维持原判 专家表示唤起民众反垄断意识

作者:张少虎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14-10-16 15:24:45

中国日报网北京10月16日电(记者 张少虎)2014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对奇虎公司诉腾讯公司垄断纠纷上诉案进行宣判。该案审判长、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王闯副庭长针对案件的五个争议焦点阐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并宣布驳回奇虎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此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垄断案件,也是“3Q”大战中最引人注目的案件之一,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在长达7.4万字的判决书中,最高法院详细阐述了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法意义上相关市场界定标准、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原则与方法等一系列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问题,明确了反垄断法律适用的多个重要裁判标准。

关于相关市场界定问题,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指出,作为界定相关市场的一种分析思路,假定垄断者测试(HMT)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基于相对价格上涨的假定垄断者测试难以在本案中完全适用,但可以采取该方法的变通形式,例如基于质量下降的假定垄断者测试。

相关市场的界定,主要从需求者角度进行替代分析,辅之以经营者角度的供给替代分析。在实践中,界定相关市场既可以采取定性分析的方法,又可以采取定量分析的方法。在定性分析足以得出明确的结论时,不必要进行复杂的定量分析。运用上述思路和方法,最高法院将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大陆地区即时通信服务市场。

关于腾讯公司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问题,最高法院认为,尽管腾讯公司在本案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较高,但是市场份额只是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一项比较粗糙的指标。在市场进入比较容易,或者高市场份额源于经营者更高的市场效率或者提供了更优异的产品,或者市场外产品对经营者形成较强的竞争约束等情况下,高的市场份额并不能直接推断出市场支配地位的存在。

基于中国大陆即时通讯服务市场竞争比较充分、市场进入较为容易、大量新兴即时通讯服务提供商成功进入市场等因素,最高法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并不足以支持被上诉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

关于腾讯公司是否滥用的市场支配地位问题,最高法院指出,在相关市场边界较为模糊、被诉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甚明确时,应该进一步分析被诉垄断行为对竞争的影响效果,以检验关于其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正确与否。

没有证据表明,通过实施“产品不兼容”和将QQ软件与其他软件打包安装的行为,腾讯公司将其在即时通信市场的领先地位延伸到安全软件市场。尽管腾讯公司的行为对用户造成了不便,但是并未导致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明显效果,腾讯公司不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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