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金狮对本报记者说:“虽然塑料制品的保质期长,不像食品一样容易出现过期问题,但是,标明生产日期是保证产品可追溯性的重要信息。生产企业不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很有可能是为了逃避相关部门的监管。”
此外,未标注检验合格和没有检验合格证的样品共有50个,占全部样品的89.3%。
《产品质量法》中要求产品应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董金狮表示,无检验合格证的生产企业很有可能并无对产品进行检验的相关工作程序,导致一次性发泡塑料餐盒的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而追究其更深层次的原因,他认为:“主要是因为发泡餐盒政策、标准上的缺失,没有像QS市场准入那样严格的一套程序对发泡餐盒生产企业进行规范。”
标准、监管均缺位
2013年2月16日,国家发改委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9号)有关条目进行了调整,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改委令第21号)(简称“21号令”)。其中“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由淘汰类中删除,并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如今,“21号令”已经发布一年,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仍未实施市场准入,也没有对应的产品标准。
质检总局、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2013年7月6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国质检监联【2013】347号)。该《通知》明确了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可合法用于盛装食品,要求生产企业严格按照《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9689)和《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9685)等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进行生产和产品出厂检验,建立和保存检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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