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偷录器材仍在销售 转战网上难整治

来源:人民日报
2014-05-06 10:25:27

交易更加隐蔽

转战网上难整治

记者在某网购网站上搜索“微型摄像机、深圳”关键词,镶嵌在钢笔、手表、眼镜、腰带、钱包等日常物品上的窃听、窃照设备琳琅满目。在另一家电商平台上搜索“偷拍”,包括手表、挂衣钩在内,也有上千个结果。

和商场的设备相比,线上销售人员“服务”更加全面。甚至有公司宣称是“特许经营”、“售后全包”,当记者询问器材是什么品牌时,销售人员却表示这些器材都没有牌子。

对于会不会被查处,某网店客服称,公司生产这类产品将近6年,从来没有被查到。网站介绍显示:“公司在智能数字监控及传统闭路电视监控领域的专业领先技术,已取得国内外安防专业人士认可。”记者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并未查询到该公司的任何注册登记信息。

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新发表示,此类偷拍偷录设备大多是“三无”产品,应从源头上加大执法力度。

深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副大队长谢伟群表示,线上这些网店注册地址很多为虚假地址,根据网站显示地址调查,很多时候是“查无此人”,甚至有的网店根本就没有器材,只是以此诈骗。“未来深圳会持续深入整治窃听、窃照器材产销,常抓不懈。”

间谍器材鉴定不完善

新规或将解决监管漏洞

对于市场现状,业内专家告诉记者,利益驱使是非法产销间谍器材屡禁不止的原因。“一个芯片、一个镜头、一条数据线加上一个外壳,就可以简单组装成品,这样的‘山寨’产品成本不会超过几十块钱,销售给消费者则要翻十倍以上。”

《国家安全法》第21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我国《刑法》第283条、284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将会被处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我们去年实施的整治行动也是依据这两条法律,公民之间使用窃听、窃照设备侵害他人权益,都会涉嫌违法。但是在间谍器材的鉴定上还不够完善、明确。”谢伟群认为,这还需要相关部门共同参与探讨。

今年4月征求意见的《规定》明确指出,质监、工商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涉嫌生产、销售上述器材设备的,应及时送当地公安机关认定。构成犯罪的,直接由公安机关给予刑事打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运用行政处罚手段予以打击,责令停止,处最高3万元罚款。专家表示,《规定》从认定到执法都作了详细分工,施行后或将有效解决当前的监管漏洞。

深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中队长彭晔建议,尽早加强此类电子产品的监管,实行特种行业许可制,限定生产、出售人资质。购买人则实行备案制,实名购买,限定使用用途。

(闫 军 黄早璐参与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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