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琼瑶举报“于正抄袭” “扒剧”编剧的成功捷径?

作者:段菁菁、章苒、张舒 来源:新华网
2014-04-17 09:29:36

抄袭如何界定?

“影视界侵权事件一直都有,这次琼瑶提出的问题,是真正地把‘抄袭’摆上了台面。”由己推人,中国电影文学学会副会长汪海林也表示支持琼瑶。

但抄袭如何界定?胡月伟认为,必须区分两个概念,“解构优秀作品的艺术上的结构模式,这个是可以借鉴的。但具体到人物关系、人物设计、人物对话,如果全是剽窃就不能容忍。”

“著作权法里关于抄袭没有非常明确的细则,法庭一般以两者的相似度作出判决。但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法中创意是不受保护的,保护的是已经成为文字载体的作品。”胡月伟说。

法律界对此事的观点更为严谨:根据著作权的基本原理,一部作品情节是独创的,并且具体到一定程度,是可以受法律保护的。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表示,算不算抄袭需要从内容上仔细比对,“最主要是看在琼瑶的作品中,原创性的且达到了一定细节程度的故事情节,有没有未经许可被于正使用了。如果影视剧中确实出现了这种情况,而且达到了一个实质性相似的程度,可以认定侵犯了著作权。”

反之,如果两部作品只有个别的情节有雷同,或虽然有相似之处,但属于思想相似,比如,所有宫斗戏都会以皇帝为核心,设置几个嫔妃展开明争暗斗的剧情,这时就不能认定侵权。

维权旷日持久

作为第五代编剧,胡月伟说,当年与他同窗的北京电影学院编剧专业几十个同学,几乎每个人都打过官司,有些维权过程旷日持久。“编剧是一个或几个个体,而对方往往是一个强大的制作公司。从某种程度来说,在中国,编剧依然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

“法律是最后的底线。”汪海林对琼瑶选择致信广电总局而非法院表示理解,“一方面,界定是否侵犯著作权确实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走法律途径不一定十分有效;另一方面,这其实更是行业规范和业内道德问题。”

“文艺创作的行为,若只能靠法律来约束,是非常可悲的。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站出来,将保护著作权放到战略的高度。”汪海林说。

而编剧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国内与国外保护力度相差甚远。法律学者分析,在美国等国家,“诉前禁令”很好地保护了编剧权益。

“诉前禁令”规定,只要维权者有足够的证据并提供一定保证金,法院就可以下达禁令,阻止涉嫌剽窃的作品一切发行渠道。

在编剧行业中,一旦禁令下来,涉嫌剽窃的影视剧不管事先花了多少钱拍戏,也不管制片方是否知情,都需要法院查明或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后才可以继续播出。剽窃的违法成本变得很高,这不仅让剽窃行为很难生存,更是极大推动了影视剧产业的繁荣。

法律学者认为,我国已将民诉法修改后加入了诉前禁令制度,但是很少付诸使用,影视剧当中几乎没有先例。

“作为编剧,要强调自己文人的品格。”汪海林强调,电影文学学会一直提示同行们要自律,要有行业道德,更要提高自己的能力。“这次的情况,如果的确是抄袭,道歉的态度必须要诚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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