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养老拟在北上广汉先试点 官方称完全自愿

来源:京华时报
2014-03-22 18:39:20

昨天,记者从参与“以房养老”试点研究的保险公司证实,近日,保监会已向各家人身保险公司下发了《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并拟在北京、上海、广州和武汉四地率先开展试点。

据民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以房养老”的试点方案由保监会牵头,会同民政部等部门,出台具体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以房养老作为市场化运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完全是一种自愿的,自主选择的行为。

京华时报记者牛颖惠陈荞

□政策要点

1

房产将抵押给保险公司

早在去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鼓励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时隔约半年,此项试点最终落地。近日,保监会最新起草了相关指导意见,并开始在业内征求意见,决定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其中特别指出将在北京、上海、广州和武汉四地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试点工作至2016年3月31日截止。

据了解,“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就是大家经常提到的“以房养老”,是一种将住房抵押与终身年金相结合的创新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即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年人,将房屋抵押给保险公司,继续拥有房屋居住权,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老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屋处置权,处置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

昨天,包括合众人寿、幸福人寿在内的保险公司均表示,已经收到了保监会有关以房养老的征求意见稿,目前已经开始着手调研,但还没有相关产品上市,将根据保监会的意见自主设计产品。

2

两种方式处理房屋增值

保监会表示,当前我国缺少将社会存量资产转化为养老资源的有效手段,盘活老年人房产,有利于丰富老年人的养老选择。据介绍,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范畴。开展试点,在不影响老年人既有养老福利的前提下,增加了一种新的养老方式,老年人可根据个人生活状况和养老需求自愿投保。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表示,以房养老保险产品的投保人群应为60岁以上拥有房屋完全独立产权的老年人。根据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人所抵押房屋增值的处理方式不同,试点产品将分为参与型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和非参与型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

其中,参与型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可参与分享房屋增值收益,通过定期评估,对投保人所抵押房屋价值增长部分,依照合同约定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分配。而非参与型产品,则指保险公司不参与分享房屋增值收益,抵押房屋价值增长全部归属于投保人。

合众人寿相关精算负责人告诉记者,参与型和非参与型两类其区别之处在于房屋增值部分是否与保险公司分享。上述负责人表示:“如果分享增值部分,当房价上涨时,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按合同约定分配增值收益,投保人所享有的增值收益将按月返还;当房价下跌时,投保人继续按约定领取原保费,保险公司将为投保人兜底。如不分享增值部分,抵押房屋价值增长将全部归属于投保人(继承人);若房价下跌,具体细则还未出台。”

3

单个合同贷款不超500万

征求意见稿对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也提出了门槛:需开业满五年,注册资本不少于20亿元;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同时还要求试点公司定期上报业务进展情况。

此外,《征求意见稿》对保险公司参与以房养老业务试点提出总量限制。试点期间,单个保险公司开展试点业务,接受抵押房屋的评估价值合计不得超过:4%×上一年末总资产不超过200亿的部分+0.2%×上一年末总资产超过200亿的部分。以一家保险公司总资产为1000亿元为例,其试点以房养老接受抵押房屋的评估价值合计不得超过4%×200亿+0.2%×800亿=9.6亿元。单个养老保险合同的首次抵押贷款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

保监会还要求,保险公司在宣传该产品时候一定要如实介绍,明确提示消费者抵押房产的后续评估、管理和处置情况,不得夸大房产增值在提升养老金领取水平方面的作用;不得向不符合要求的客户推介业务。房产价值应当聘请具有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费用由保险公司和消费者共担。

此外,对于该产品的销售,保险营销员需要持证上岗,经考核通过后才可取得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销售资格。而为了充分保护客户的“反悔权”,征求意见特别提出该产品的“犹豫期不得短于15个自然日”,比一般保险产品10天的犹豫期有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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