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商品后不满意,消费者可以进行无理由退货,但要承担退回商品的运费。昨天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对消费者“后悔权”、网络交易平台责任等内容做出了修改。
焦点一
消费者承担运费 防恶意退货
买了衣服后频繁退换货、为骗“运费险”恶意退货、去竞争对手的网店里购买全部商品然后退货……目前,网购在退货方面存在种种问题。
今年4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初审稿规定消费者有“后悔权”,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无需说明理由。对于草案一审稿,有委员提出,恶意退货和“后悔权”的滥用,可能会让卖家和买家之间对于谁来承担退货运费产生纠纷。
今年8月的二审稿规定,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但没有明确运费由谁承担。审议中,有委员提出,应本着责任分担,减少恶意退货情形。为此提议,由消费者承担退货的邮费或其他退货成本。
对此,本次三审稿中明确规定,“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焦点二
无理由退货 拒绝数字化商品
定制的婚纱、新鲜的水果、订阅的期刊不能退货,那从网上下载的手机铃声如果不满意能退吗?
二审稿中规定了五类“无条件退货”的“例外品”: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和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
审议中,有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提出,建立网络销售商品的无理由退货制度是好的,但也应防止权利滥用,应进一步明确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