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改 公民因污染受损可索赔

作者:李洁 来源:法制晚报
2013-09-25 17:20:31

法律责任

举报不查处可追刑责

草案修改稿中规定,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有下列六种行为之一,由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种行为包括:违法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未依法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接到公民举报污染大气环境行为,不依法查处的;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相关信息而不公开的;将征收的拍付费截流、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五类违法“处罚无上限”

针对目前环保领域“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草案修改稿中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明确提出对于违反本条例,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修改稿中,取消了加倍处罚的罚款上限,规定,受到罚款、没收等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在上一次处罚金额基础上加倍处罚。

草案修改稿中还将几类违法行为纳入“加倍处罚无上限”范围: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标;机动车所有者或使用人预期未进行排放污染定期检测;拆除、闲置或擅自更改机动车排放污染控制装置等。

污染防范

草案修改稿中对固定污染源污染防治的条款进行完善。增加规定,市政府划定并公布禁止燃煤的区域,并根据空气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

此外,居民住宅生活用煤应当按照市政府规定使用符合标准的固硫型煤,逐步禁止使用散煤。

草案修改稿中还增加对机动车数量进行调控的内容。规定,本市根据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对机动车实施数量调控。同时要求,本市加快老旧公交车淘汰,缩短其使用年限,积极发展电动、天然气等新能源车与清洁能源车。

此外,草案修改稿中增加规定,本市将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扬尘违法行为纳入本市施工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系统。制图/周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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