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年届五旬的男子谢某,曾因盗窃和招摇撞骗两度被判刑。但出狱后的谢某不思悔改,冒充银行行长,先后以帮别人买股票、介绍子女工作、入学的名义,骗了11万。昨天,建邺法院开庭审理,以诈骗罪判其4年刑,罚金6万元。
谢某没有稳定的工作,几年前在一个建筑工地上做过瓦工。3年前,他在南京一家舞厅认识了妇女曹某,谢某自我介绍说自己是扬州人,是做工程的。在以后的交往中,谢某又对曹某谎称其实自己是上海财经大学毕业的,现在是一家银行的行长,是处级干部。接下来的两三年时间里,两个人虽然关系密切,但是见面次数很少,只有四五次。
2011年5月的一天,谢某打电话给曹某,称自己认识一个人,他现在手中有只股票马上要发行了,可以让给自己百分之三十的原始股份。谢某问曹某想不想买,曹某一听动心了,但是她说自己只能拿出2万元来买,问谢某行不行。谢某同意了。接着两个人约定了见面时间。
次日,两人如约在某餐饮店见面,商谈关于买原始股的事。曹某虽然很想赚这个钱,但她对见面次数不多的谢某还是有所防备。为取得曹某信任,谢某称如果买了这个股票的话,三个月后就能把2万元还给她,等原始股上市以后就能拿股息了。并称自己可以打收条,绝不骗她。曹某想了想,说今天没带钱,明天再见,会把钱带过来。
19日,两人再次见面,这次曹某把2万元带了过来。谢某拿出早已经准备好的收条给曹某看,上面写着关于购买原始股的钱数和归还日期,并附上了虚构的住址和身份证号以及签字。曹某见到这个收条,放心多了。但是她提出在人多的地方付钱不方便,便提出去宾馆开房交钱。当天下午,两人在宾馆里完成了这笔“交易”。然而,谢某并没有拿骗来的钱去帮曹某买原始股,而是去还了自己的赌债,之后逃往了无锡。
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后,发现他并不是初犯,1981年因为盗窃被判处六个月拘役,接着又因诈骗于198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4年因为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就在他行骗曹某之前几个月,他同样谎称自己是扬州某银行行长,以帮助别人找关系安排教师工作的名义,骗了4万元。稍后又称自己是某银行南京分行人事处副处长,可以帮忙安排小孩上名牌小学,骗得5万元。
昨天在建邺法院的庭审上,谢某一并承认。鉴于其已经退赔2.3万,法庭以诈骗罪判其有期徒刑4年,罚金6万元。(剑发 张颖陈婧)
实习编辑 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