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问“张氏叔侄案”国家赔偿:为何由财政支付

作者:徐 隽 来源:人民日报
2013-05-29 09:13:27

三问:

为何由财政支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胡锦光说:“在‘张氏叔侄’案中,浙江省高院是赔偿义务机关,但并不是说这笔赔偿金是由浙江省高院出。无论谁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金都是由国家财政支付。之所以确定赔偿义务机关,是为了方便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避免有责任的机关相互推诿扯皮。因为,冤假错案一旦发生,拘留、逮捕、起诉、审判等环节相关司法部门都有过错。”

一些网友质疑:国家财政是纳税人的钱,为什么要用纳税人的钱为某些机关和个人的错误行为埋单?

对此,马怀德说:“国家赔偿不是国家机关赔偿。国家因为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带来损害,而予以赔偿,是一种国家责任的体现。如果由负有责任的国家机关赔偿或者工作人员来赔偿,一是可能因经济实力有限,没有赔偿能力,最终损害受害人利益;二是可能促使一些人为避免赔偿而把冤案做成‘铁案’,缺乏主动纠错的积极性;三是可能导致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害怕担责,而消极履行职责,该抓的不抓、该判的不判、该罚的不罚。”

马怀德进一步解释:“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纳税人纳税,享受了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同时也应该分担国家机器可能带来的风险。这是为什么由国家财政支付国家赔偿金的另一个理论根据。”

对于具体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问题,胡锦光说,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可以向刑讯逼供、殴打、虐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以及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责任人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责任人,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徐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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