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窝点”房东将按共犯论处
《解释》第十四条首次明确,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提供资金、许可证件、经营场所、运输、贮存、网络销售渠道、生产技术,以及提供广告等宣传的,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
这意味着,食品安全犯罪“黑窝点”的房东如果知道出租屋被用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也将被视为“帮凶”,按共犯论处。
另外,针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的广告宣传行为,《解释》还首次明确,即便广告经营者不知道广告中的食品系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有毒、有害的食品,依法不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共犯,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也应当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本报记者邱伟 冯晨清 制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