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沟油制食用油最高可判死刑

来源:北京晚报
2013-05-04 17:23:37

保健食品添“伟哥”可定罪

《解释》第九条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最高法院表示,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解释》第九条首次从三方面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问题:一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行为,如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明确此类“反向添加”行为同样属于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明确国家禁用物质即属有毒、有害物质,凡是添加均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三是因当前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药物易发多发,如在减肥保健食品中添加副作用严重的“西布曲明”等,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伟哥”等,规定对此类行为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农药残留严重超标可判刑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针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中“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这一构成犯罪的要件难以认定的问题,《解释》明确了5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五)其他情形。

危害婴幼安全列入严重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裴显鼎表示,食品安全案件的发生,令人发指。特别严重的是犯罪分子的黑手不仅指向了普通的消费者,而且指向了婴幼儿、祖国的花朵,所以面对这种情况,如果不严惩就无法向广大人民群众交代。

《解释》对“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规定中,将婴幼儿食品单列出来,规定“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也属于情节之一。《解释》同时明确“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是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其他严重情节”。

根据《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