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实行“食品犯罪终身禁入”

来源:北京晚报
2013-03-27 15:58:33

开创先河

食品犯罪终身行业禁入

经营者一旦因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触犯法律,过后再想“另起炉灶”恐怕不行了。本市将严格信用管理,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平台,统一归集、公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身份信息、警示信息、良好信息。同时将食品许可、日常监督及违法行为查处等信息纳入信用档案,依据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状况确定管理重点和频次。对构成犯罪的严重失信者将实行行业禁入。

按照条例规定,对单位被吊销许可证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自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受雇经营。北京市这一规定在国内开创了严惩重处和信用惩戒的制度先河。

安全控制

对农药经营者实行动态化目录管理

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应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管理和保护;有效控制有毒有害物质对安全生产的危害。对农药经营者实行动态化目录管理。由农业部门制定农药经营者名录及名录管理办法,准许名录内的农药经营者销售农药并建立退出机制。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对食用农产品生产实行全程质量安全控制。

全程追溯

相关记录保存2年以上

条例规定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归集、共享、公布平台,并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报送信息,实现重点食品生产、收购、加工、存储、运输、销售全过程安全信息可追溯。

在农产品生产源头,农业投入品经营者要建立经营记录并保存2年以上。在生产加工环节,畜禽屠宰企业要建立稳定的货源基地并记录养殖信息,不得收购或屠宰加工无固定基地、无法追溯来源的动物产品。在流通环节,生产经营者要查验记录食品信息并保存2年以上。

风险监测

一种食品出问题 同类食品可临时控制

本市将加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体系。对食品安全标准缺失,但有证据表明可能对公众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可以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参考依据。对经评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或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暂停购进或销售等临时控制措施;必要时可以对相关企业、区域生产的同类食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