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个案的“人工协调”并不现实
为阿杰的办证之路开启绿灯的,是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发起的“人工协调”。张小舟说,各省份文件的规定都各有理由,“对方那边不给办,只好我们来认定。一般来说,这种情况只要有人反映给我们,我们都会跨省协调、给予解决。”
但在多位法学、人口学者看来,靠地方来“人工协调”相互冲突的规定,从长远而言不现实。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周尚君表示,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出现的省际冲突,目前还没有相应的解决办法,建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省级立法清理。
周海旺也认为,这种问题必须要由国家人口计生部门出台政策予以明确规定,“地方的解释是在实际操作中会遇到很多麻烦”。
事实上,无论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还是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都未明确具体程序。
“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周尚君向记者援引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9条规定。
他说,为了与上位法衔接,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一般会根据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或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章,对具体程序加以规定。“各地会出现程序规定不一致甚至相互冲突的现象。要从立法层面杜绝这种情况很难,只能建立有效的立法审查清理机制和立法后评估机制,逐步纠正这种现象。”
褚宸舸也表示,国家层面的上位法规定得比较含糊,是考虑到各省份情况不太一样。我国立法主体是多元的,给地方立法权的目的在于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让立法能够因地制宜。“但是,一些地方立法违反了上位法的规范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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