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法律规定间的衔接协调,确保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得到正确有效实施,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3日审议了关于修改监狱法等7部法律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刑事诉讼法作了重要修改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汇报有关修改情况时指出,现行监狱法、律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和人民警察法等7部法律的个别条款,出现了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不一致、不衔接的问题。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需要结合重要法律出台,及时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或废止的要求,解决法律规定间的衔接协调,确保修改后的刑诉法得到正确有效实施,需“打包”对7部法律个别条款进行相应修改。
经过对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清理,决定草案相应地对监狱法作了7处修改,对律师法作了6处改动,对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和人民警察法各作了一处修改,共18条。决定草案对实施日期的规定与修改刑诉法决定实施的日期一致:2013年1月1日。
李适时表示,这次对上述7部法律的修改,只解决与刑事诉讼法之间衔接的问题,而对于需要修改的其他问题,还要继续研究,包括在以后的立法计划、立法规划中都可以列入,但这次修改是法律清理性质,不修改其他条款。
此外,李适时说,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存在个别条款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不一致、不衔接的问题。经反复研究,考虑到这两部法律制定时间较早,还有些条文已经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宜结合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和实际需要通盘研究。从实际工作考虑,现在不修改,也不影响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故未纳入这次法律修改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