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徐文辉连连哭诉 羊城晚报记者 王俊伟 摄
虐杀4岁女儿
东莞“狼爸”获刑10年
捆绑全身、棉布塞嘴、烟头烫手,最后那一巴掌夺命
自称打骂是为了教育,“当时只是轻轻推了她一下”
捆绑手臂、铁丝抽身、烟头烫手心、罚跪……刚结束留守生活两个月,四岁女童小倩茹因为“不听话”被父亲徐文辉虐杀在东莞一出租房,事件被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4月6日本报广东版曾做报道)。记者8月1日获悉,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7月24日对徐文辉“亲父杀女”一案进行了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徐文辉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据了解,本案宣判时并未开庭,目前案件尚未过上诉期,徐文辉有意提起上诉。
结束留守与父母团聚
不料竟常遭捆绑毒打
2011年6月,徐文辉和妻子胡洪梅商量后,将远在四川老家的女儿小倩茹接到东莞,准备为她报名上当地幼儿园。欢欢喜喜来东莞的小倩茹本来以为再也不用和父母分开了,但没想到,小倩茹年仅4岁的生命在2个月后戛然而止,而将她推向死亡深渊的竟然是亲手将她带回身边的父亲。
据徐文辉的邻居称,小倩茹刚到东莞的第一个星期,夫妻俩对她很好,下班后会带女儿出门逛街买东西。可是好景不长,一星期后,徐文辉便经常打骂小倩茹,员工宿舍里常会传出小倩茹的哀嚎和哭叫。
崇尚棍棒教育的徐文辉用了很多办法“教育”女儿,不仅用胶带包裹铁丝打小如的屁股和大腿,还用烟头烫小倩茹的手心。为了阻止她乱翻家里的东西,徐文辉甚至用皮带将她绑在厕所和阳台,直至夫妻俩下班。基本上隔一天,小倩茹便会因为“不听话”而挨揍。
防尘布塞嘴差点咽气
狠父一巴掌夺女性命
去年8月15日12时许,小倩茹母亲胡洪梅下班回到出租屋,发现女儿将摆放在阳台厨具上的多种调味料搅拌后吃下。胡洪梅即用一条胶布包裹住女儿的手掌,并将此事告诉随后回家的丈夫。徐文辉听后非常生气,将女儿的双手捆绑,并用烟头烫女儿的双手掌心。小倩茹被烫得哇哇大哭,并大声呼救。
徐文辉不但没有住手,还随手用防尘布和纸塞住女儿的嘴巴。直到被塞住嘴巴的小倩茹出现呼吸困难,徐文辉才掏出她嘴里的防尘布。小倩茹随即趴在地上呕吐。
见此,徐文辉立马暴跳如雷,命令她把地面清理干净,当小倩茹捧起呕吐物走向洗手间时,徐某用手打她脸部,小倩茹头部重摔在地,此后就昏迷不醒,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小倩茹符合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随后,徐文辉到当地派出所在死亡证明上盖章。民警认为小倩茹死因奇怪,在检查中发现小倩茹浑身多处淤伤。警方于是展开调查,种种证据表明:徐文辉涉嫌故意伤害女儿。随后民警将其抓获。
“狼爸”喜棍棒教育
自称非故意打死孩子
2011年4月5日,徐文辉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受审。庭审中,徐文辉坚称对小倩茹的打骂是为了教育她而不是虐待她,不应构成故意伤害罪。徐文辉声泪俱下地说:“我夫妻俩都是打工的,但我不愿意女儿成为留守儿童,所以即便生活艰难,我依然将她从老家带回身边抚养,我根本不存在故意打死自己孩子的行为,我当时只是轻轻推了她一下。”
身为保安队长的徐文辉曾经当过兵,在他的心里早就认定只有棍棒教育才能改掉小倩茹的坏习惯。在法庭上,徐文辉说:“我家四兄弟,都是母亲从小打骂教育的,身边的其他伙伴很多都犯事坐牢了。我安守本分打工养家,在出事之前我一直认为棍棒教育是没有问题的。”
已获轻判
送女儿入院抢救
被判以最低刑期
庭审中,徐文辉的辩护律师为他做了两点辩护意见,认为徐积极送女儿就医,有自首情节;并且作为亲女,徐文辉的行为有别于其他故意伤害案,对此法院均予以驳回。
对于自首情节一说,法院认为,徐文辉的女儿死亡后其到派出所要求开具火化证明,但没有对公安民警如实反映女儿的死因,是被动归案,不能认定为自首。对于辩护律师认为徐文辉夫妇太忙没空照顾女儿导致本案发生,法院也没有采纳。法院同时认为,案发后徐文辉夫妇及时送女儿到医院抢救,可以对徐文辉从轻处罚。
法院认定徐文辉犯故意伤害罪成立,判刑10年。根据法律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刑期在十年以上,这意味着徐文辉被判了最低刑期。
律师异议
以“虐待罪”论处
似乎会更为妥当
全国十大刑辩律师、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青松8月1日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辩护律师意见的做法“非常正确”,但罪名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不妥。
张青松说:“我个人觉得这个罪名不妥,如果适用刑法第260条《虐待罪》中的‘虐待家庭成员罪’则更妥。”该案的主题要件与该罪名符合(“父女、母女”家庭关系),在客观要件这个层面上也符合“长期性、经常性的特点”。
“这个孩子是经常性被殴打、捆绑、限制自由,这更为符合‘虐待罪’的特征,因为他父亲不是单纯地突然故意殴打致人死亡。”张青松解释,故意伤害罪一般情况下是一次性的对受害人造成身体上的侵害。
张青松说,如果认定虐待罪,那么被告人最高将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记者 常思雯 通讯员 廖蔚)
来源:羊城晚报 编辑: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