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家解刑讼法大修:公检法全不赞成沉默权入法

来源:京华时报
2011-09-19 10:03:47

如实供述条款应删除

京华时报:有观点认为,不得自证其罪的条款是相关部门的妥协,在向沉默权靠近?

陈光中:我认为这谈不上妥协,只要还保留如实供述的条款,在实质上就没有改变。沉默权不写进去可以理解,但我坚持认为如实供述要删掉。

京华时报:不得自证其罪和如实供述矛盾吗?

陈光中:我不赞成现在草案的写法,这样的规定看起来有点滑稽。当然实务部门可以解释为不矛盾,只是说应当如实回答,你不如实回答我也没有强迫你要如何。但实际上,应如实回答,就是在法律上有这个义务,不如实回答会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我们通常讲“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如实回答就属于抗拒。尽管现在刑法上没有这么规定,但实际上对量刑会有一定影响,可能带来的就是从重处理。

京华时报:怎么解决这个冲突?

陈光中:我认为应当删掉如实供述。但可以从另一个角度规定,即告知他如实回答可从宽处理。就是说我鼓励你如实回答,而不是规定你有这个义务。

京华时报:如果两个条款并行,会带来什么后果?

陈光中:这个规定不删去,又不规定沉默权,不得自证其罪在某种意义上就会变成口号性质的东西。

秘密拘捕应限定时间

京华时报:修正案草案第84条(拘留后,应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目前引起了很大争议?

陈光中:原来的规定是有碍侦查的都不通知,任何案件都可以因此不通知。因此,很多学者提出这个要修改。现在的第84条,改成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等例外,缩小了案件范围,首先这是进步和对侦查部门的约束。

京华时报:有人担心两种例外和“等”字会变成一个口袋,什么都往里装,导致秘密拘捕泛滥。

陈光中:把两种例外删掉,我觉得不太现实,我支持有这个限定。外国也未必每个案件都通知。像英国就明文规定,恐怖犯罪也可以在一定时间内不通知家属。打击恐怖犯罪在全世界来说程序正义都是打折扣的,包括美国在内,没有一个国家的反恐程序和普通案件的程序是完全一样的。现在的问题是这个“等”字。多一个“等”字,就容易给实务部门留下口子,我的观点是这个“等”字要去掉。

京华时报:那是不是还应对这个条款加以限制?

陈光中:对,这是该条款的另一个缺陷。即便是暂时不通知,也应该限定时间,否则整个侦查阶段都不通知吗?严重的复杂案件,可以再延长半年之久,那半年之久都不通知,人就失踪了,这不合适。

拘传时间延长是倒退

京华时报:草案第116条(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拘传时间从原来的12小时变成24小时,背后有什么原因?

陈光中:我不赞成现在这个条款,正常情况下我认为12个小时就够了。1996年刑诉法第一次大修后,实务部门就反对这一条,认为12小时不够用。实际上,这一条在实践中很少真正执行。

京华时报:24小时会不会更容易出现刑讯逼供?

陈光中:严格来说,传唤、拘传24小时已构成疲劳讯问,按照《联合国反酷刑公约》,疲劳讯问就是酷刑的一种。按照国际惯例,24小时肯定不行,这个条款还需再斟酌。

京华时报:有人说这个条款是一种倒退?

陈光中:大家都说这就是倒退。但实务部门强烈要求24小时,这是一种妥协的产物。我认为,如果24小时不改,要把案件范围缩小一点,缩小到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重大的腐败案件这3类案件,同时保证必要的休息、饮食等。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