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媒体曝光后依然如故
记者在百度体验中心看到,办理推广业务的窗口还在正常办理业务,不时有客户来办理续费业务。刘经理向我们介绍了百度推广的业务内容。记者表示,自己是个人名义开设的商城网站,随后询问了需要出具的手续。工作人员表示,“就需要您签字、钱还有身份证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签合同、交钱,办理百度推广难道就是这么简单吗?对于网站的内容居然没有审查的过程,记者还特意问道,还有什么需要特别交代的吗?对方回答说“没了,可能还需要一个网站的截图。”
记者发现,在媒体曝光后的第二天,拿着虚假资料,以个人名义仍然可以轻松地为商城类网站办理百度推广业务,几乎没有什么审查。而办理的内容,百度公司也没有更多的过问,只是希望我们尽快钱合同、缴纳现金。随后,刘经理拿出了一份已经盖好百度公司公章的格式合同,记者把一张其他人的身份证交给刘经理拿去复印。复印完毕后,刘经理提出了疑问。
说是不是弄错了,不能用这个身份证,必须是用法人的。记者马上谎称法人就是随行的这位同事。刘经理进行了一番请示之后,最终还是同意了我们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百度推广业务。
看来,百度公司的工作人员十分清楚办理推广业务时应该审核身份证,而且很清楚不严格审核的后果,但仍然让记者拿着他人的身份证件顺利过关。接下来,就有了下面这样一段对话。
“我们给您开一份空白的合同。您签字,然后我们立马拿去盖章去。然后立马再给您。 这样,空白合同。”
“什么叫空白合同?”
“对,跟咱们刚才见的那个合同一样,只不过在这儿没有百度章。得先您签完以后再盖。”
“那不会出什么问题吧?”
“理论上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从法律上有问题是吧?”
“没有,哪儿都没有问题。”
就这样,记者以他人的名字在合同上签了字,随后,又缴纳了600元的服务费和5000元的账户预存款,这份百度推广服务合同就签订完毕。在百度公司这个体验中心的整个过程中,百度方面并没有对记者杜撰的购物网站进行任何查询、审查,甚至连网站域名都没有询问过。
对百度公司的这种行为,一些法律界人士也纷纷发表看法。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律师认为:只是看中了钱,而对这个网络用户的商品、资质,以及是不是有这个企业都一概不去考虑,以极不负责任的方式推荐给用户,那么你就应该承担责任。因为你在这个竞价排名当中,在这个竞价链接当中,给用户提供这种服务当中你是有偿的,你是盈利的,而你这种盈利又没有尽到你和他盈利相对应的审查义务当中。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谭华霖认为,百度在事实上构成了一个广告经营者,百度的这种竞价排名服务,推广链接服务事实上构成了一种广告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受到广告法的制裁。广告法有相关的规定,如果广告主发布的一些广告信息是不真实的,或者有欺诈的,那在这种情况下,广告经营者如果不能够提供广告主的真实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他应该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如果有一些商家利用百度推广服务在进行欺诈活动,而百度事实上又不能提供出这些商家的真实的姓名,地址,在这种情况下他就应当承担广告法上的连带赔偿责任。
在节目制作过程,记者一而再再而三拿着虚假的全套资料,在百度公司的各个营销中心去申请参加百度的推广链接,无一例外都成功了,这难道只是个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