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2010年4月2日,遇难矿工遗体升井引起现场等候的被困矿工家属及工友强烈关注。新华社记者朱祥摄
资料图片:2010年4月1日,一名被困矿工的家属在现场悲伤哭泣。新华社记者朱祥摄
国务院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对有关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依法追究伊川县政协副主席王留君、伊川县人民法院院长张国庆、国民煤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政等45人的刑事责任;给予洛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沈庆怀、洛阳市煤炭工业局局长郝松道、伊川县县委书记郭宜品、伊川县人民政府县长吴立刚等32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同时,责成河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洛阳市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国民煤业公司、依法没收该矿非法生产所得,由河南省有关部门和河南煤矿安监局依法吊销该矿及有关人员的有关证照。
国务院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整改意见,要求各地区加大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把重组整合技改煤矿的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作为打击重点;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强整合技改矿井的监督管理,对未履行相关手续的,一律不允许开工建设;对进入整合技改程序的,要严格按照设计施工,未经审批不得变更设计内容;严禁边技改边生产;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强化区域防突工作;切实加强技术管理,优化采掘布置,实施正规采掘作业,严禁违规多次串联通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加强矿井监控系统管理,确保各类传感器配置齐全、位置合理、运行正常、监控有效;严格组织管理,严禁层层转包;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带班领导必须与工人同下同上;严格执行安全培训有关规定,切实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素质,未经培训合格的,一律不准上岗作业;加大联合执法力度,进一步明确并落实煤炭、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公安、电力等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提高执法效能。依法严肃查处事故,严格责任追究,尤其对瞒报事故和事故后逃匿者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来源:新华网 编辑: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