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来源:中国政府网
2011-01-17 13:36:16

三、删去下列行政法规中关于“投机倒把”规定并作出修改

20.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对金银的管理,保证国家经济建设对金银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三十条第二项修改为:“(二)为保护国家金银与有关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斗争,事迹突出的;”

21.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四、对下列行政法规中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行政法规中引用已纳入刑法并被废止的关于惩治犯罪的决定的规定修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2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二)对下列行政法规中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作出修改。

24.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中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将《民兵工作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修改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下列行政法规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行政法规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26.《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27.《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29.《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3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31.《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33.《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3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六十三条。

36.《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

37.《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38.《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二款。

39.《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4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41.《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43.《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4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九条。

45.《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三十七条。

46.《国防交通条例》第五十一条。

47.《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48.《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第四十条。

49.《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四条。

50.《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5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52.《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5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54.《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55.《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56.《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57.《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条。

5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59.《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八条。

6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

6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62.《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63.《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