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来源:中国政府网
2011-01-17 13:36: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8号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在1983年以来已对行政法规进行过4次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深化的新情况、新要求,再次对截至2009年底现行的行政法规共691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7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107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2.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一、关于各地厂矿对于法定假日工资发放办法的决定(1950年7月31日政务院公布)

二、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1982年12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

三、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管理规定(1987年12月13日国务院批准 1988年3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

四、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1989年2月5日国务院批准 1989年3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

五、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1990年3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4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号公布)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7号公布)

七、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3号公布)

附件2:

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一、对下列行政法规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五条中的“国家长期经济计划”修改为“国家规定”。

2.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

3.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

4.删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5.删去《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

6.删去《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三条。

7.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对税种、税率进行重大调整,合同双方可按国务院规定协商变更承包经营合同。”

8.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9.将《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外商与中方打捞人签订的共同打捞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10.删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八条第四、五、六款,第十条第二、三款,第十一条第二、三、四款,第十三条第六款。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企业为实现政府规定的社会公益目标,由于定价原因而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物价部门应当依法调整或者放开产品价格,予以解决。不能调整或者放开产品价格的,经财政部门审查核准,给予相应的补贴或者其他方式补偿。采取上述措施后,企业仍然亏损的,作为经营性亏损处理。”

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11.删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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