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构成罪行的法律要件认定上,就会出现一个问题,那就是如何判断是“玩手机”造成的“盲驾”。“醉驾”可以测酒精,吹一口气看数值就知道,有一个量化的标准;“飙车”可以用技术条件测时速,时速高于多少就是飙车,这也不存在争议;“毒驾”入刑也不存在操作的难题,只要在尿检时检出违禁成分即可认定。但“玩手机”造成的“盲驾”没有一个具体的量化标准,难道是要定一个标准,看一眼或者两分钟?这里面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其次是如果“盲驾”入刑,就必须把“玩”和正常的“用”区别开来!现代社会对手机的依赖程度之高已经达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办公、交际、生活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手机。那么在通勤时间道路拥堵小车蜗行时能不能发一条短信、回一条微信呢?在开车时间有急事能不能接个电话呢?如果可以,你又怎么区分他是在回短信还是在刷微博呢?如果不行,那遏制了别人的正常紧急需求,又如何保证法律的执行呢?
要区分“玩手机”和正常的“用手机”是立法存在的一个极大难题。可以预见的是,如果一律入刑,又会造成打击面广,执行难,最后进入法不责众的怪圈!
当然,从法律上说,我们支持对“盲驾”进行一定的法律处罚,毕竟一旦真正出事可能危害社会安全,前不久便有一位驾驶员因在驾驶公交车时不停看微信,结果造成人身伤亡。但是要深入立法入刑,就必须慎重,因为如果入刑之后难以执行,那还不如先缓一缓,不然损害的还是法律的公信力。所以这位委员建议虽好,但在厘清上述问题之前不宜仓促入刑!
其实针对驾驶时玩手机,可以借鉴我们对“中国式过马路”进行治安处罚加道德教育的方式。治安处罚用罚款扣驾驶证分的形式,这是硬的一面;道德教育以说服感化为主,这是软的一面。软硬结合,法律和道德同进,或许效果会更好。
作者:梁云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