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惩处行贿犯罪,从源头遏制腐败
近年来,黄光裕行贿案、葛兰素史克行贿案等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让人们看到了行贿犯罪的“主动性”以及腐蚀公权力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要求加大行贿犯罪惩处力度的声音也越来越多。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从两个方面加大了对行贿的处罚力度,一是对多种行贿犯罪增设了罚金刑,二是严格设定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规定即便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也应受到处罚,除非犯罪较轻且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确实起了关键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才可以免除处罚。
与此同时,草案还密织惩治行贿犯罪的法网,增加规定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其近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的行为将受到刑罚并处罚金。赵秉志认为,此次刑法修改重视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处,有助于从源头上遏制腐败。
最高法院刑三庭法官张向东也指出,我国刑法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明显轻于受贿。例如,受贿最高可判处死刑,行贿的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行贿的立案追诉标准为1万元,而受贿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5000元,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重受贿、轻行贿”,惩治贿赂犯罪时“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
“这种现象若不及时加以纠正,不利于惩治腐败犯罪。本次修法,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规定了罚金刑,增大了行贿犯罪的成本,使行为人不敢行贿,可以说是一种‘治本’的预防腐败措施。”张向东说。
严打“买方市场”,收买被拐妇女儿童即犯罪
“天下无拐”,是多年来社会公众的一个美好期盼。“有买方,拐卖行为就难以杜绝。”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以自己多年的实践总结道。
现行刑法规定,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陈士渠认为,这条规定“纵容”了收买行为,有“买方市场”就会有人贩铤而走险、非法获利,使得骨肉分离的悲剧不断上演。长期以来,包括他在内的各界人士一直呼吁修改刑法,加大对收买行为的惩处力度。此次修法,对这一呼声作出了回应。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赵秉志指出,这样修改后,就警告那些意欲收买者,只要你购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一定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震慑、警告收买者不要心存侥幸,有助于从源头上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当然,依据草案规定,行为人不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的,仍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既严惩了收买行为,又为其‘弃恶从善’留有足够的从宽空间。”张向东说。
强制猥亵男性入罪,填补同性性侵法律空白
长期以来,男性被性侵,尤其是14岁以上、18岁以下的未成年男性被性侵的情况很难被追究刑事责任,成为令人遗憾的法律空白。据2013年广东省疾控中心的一项监测报告显示,男性被迫发生性行为是女性的2.2倍至2.3倍。
“法律必须作出回应,及时进行修改完善。必须对此类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否则将造成打击不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西昌学院法学院教授王明雯说。
此次刑法修改,试图填补这一空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强制猥亵妇女”修改为“强制猥亵他人”,扩大了保护对象。
长期在审判一线工作的张向东指出,实践中性侵已满14周岁男性的现象确实存在,且危害性较大。“根据草案规定,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不仅包括异性间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也包括同性间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
“若这条修改通过,将填补我国刑法中男性同性性侵的法律空白。”赵秉志指出。
草案同时加大了对猥亵他人情节恶劣情形的惩处力度。张向东认为,草案中“有其他恶劣情节”是指犯罪分子强制猥亵多人,甚至是长期、多次猥亵他人,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精神或者身体伤害的情形等。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恶劣情节’不包括强奸。”张向东说。对此,王明雯也认为,草案只是“有限的进步”。
“强奸与猥亵的法定刑期相差很大,前者最高可至死刑,后者一般不超过5年。”今年全国人代会期间,王明雯便领衔提出过修改刑法的议案,建议将强奸罪的受害人由单指“妇女”修改为包括妇女的“他人”。
王明雯认为,将男性纳入强奸罪保护对象之中,可以使男性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这样才更符合时代发展需要,使刑法规定更完整,对公民权保障更周密。